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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股票代码:600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210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2106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 年6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2106 法定代表人:员瑞恒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工商注册号码:4403011027603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4日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440300734140539 经营范围: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精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要而进行减持。 未来12个月大象投资将根据自身投资策略、市场情况和资金需要有可能继续减持其持有的金宇集团股票。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1年3月4日至2013年6月1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大象投资合计减持14,137,280股,占金集团总股本的5.03%,减持的价格区间为【13.066】-【24.01】元/股。 截至2013年6月19日,大象投资累计减持金宇集团股票29,075,480股,减持后大象投资仍持有12,124,520股金宇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占金宇集团总股本的4.32%。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大象投资存在自本报告书有关事宜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买卖金宇集团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大象投资自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宜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共计减持金宇集团7,890,480股股份,其中2013年2月减持2,610,940股,2013年3月减持1,404,060股, 2013年5月减持2,667,740股,2013年6月减持1,207,740股,均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直接减持,减持价格区间为【16.13】—【24.01】元/股。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大象投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大象投资法定代表人员瑞恒身份证(复印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以供查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2106 联系人:罗又专 电 话:0755-88263178 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宋晓庆 电 话:0471-3315857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员瑞恒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员瑞恒 签字: 日期:201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3—01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函告,自2011年3月4日至2013年6月19日期间,大象投资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本公司股份14,137,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本次权益变动后,大象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2,124,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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