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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四措施提高自律监管有效性及时性 2013-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上交所在昨日召开的2013年第11次媒体通气会上指出,下半年在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中,上交所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并提出了四方面的具体措施。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自律监管中,上交所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场违规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律监管工作,包括: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履行违规、年度业绩预告违规、股东权益变动行为和披露违规、上市公司重大交易行为违规、重大事项披露违规、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规等。 针对违规频率高的业绩预告违规和权益变动违规,该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已建立起类型化的处分标准,保证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如对于业绩预告,首先区分未披露、逾期披露、预告差异过大、预告变脸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大小、上年比较基数大小、是否为累犯、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因为会计师的原因造成、是否申请过豁免披露等各种因素,确定相对统一的处分尺度。 该负责人还表示,上交所还将采取四方面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一是强化责任人的认定,将责任落实到人。在处理公司等法人违规行为时,进一步“强化”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并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注重责任认定的精确性和差异化。例如,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卖亦属于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实践中有的投资者权益变动超出比例,是由于对大宗交易属性存在误解,或事先向有关部门进行过咨询但获得了错误解答,上交所在审核中,会综合考量其主观不存在违规故意的因素,予以减轻处分。 二是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强化执法”的监管理念,进一步丰富监管措施的类型,并区别违规的不同情形,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与责令参加培训、撤销任职资格、撤销直通车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同时使用,深化执法的层次性、差异性和威慑力。 三是结合《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在明确处分的标准、原则、程序的基础上,尝试在更大范围建立类型化的处分标准,总结同一类型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确定一般处理标准和从轻或从重情节,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公平性。 四是优化纪律处分的流程,提高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努力做到发现违规行为后,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时处理,提高惩戒的威慑力。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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