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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一、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9号文(《关于核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指定的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六、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七、 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公司网站(www.zhfund.com)相关内容。

八、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类型可以是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存款账户等,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九、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可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及认购申请手续。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一、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

十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四、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认购网点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十五、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或已有代销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十六、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以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十七、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66)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和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3、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T 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4、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未超过30 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30 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最后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发生比例配售,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最后发售日之前全部有效认购总金额)/最后发售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最后发售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最后发售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有效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期间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作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基金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率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40%
100万≤M<300万0.18%
300万≤M<500万0.05%
M≥500万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300万0.60%
300万≤M<500万0.20%
M≥5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3.99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基金的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 至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申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的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浦发银行个人银行卡(不含信用卡);

(3)完成并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4)阅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风险提示、权益须知及业务须知》,填妥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3、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后,可提出开立及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浦发银行个人银行卡(不含信用卡);

(2)填妥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确认书,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确认。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3)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复印件;

(4)签署《风险提示函》;

(5)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6)参与《风险偏好自测表》测试。

(7)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在账户登记时须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当与开户时提交的一致,且投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签署的一致。所需填写的表单与开户一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日交易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交易原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电话交易目前仅限基金转换、赎回和修改分红方式,已开通电话交易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 至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浦发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申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浦发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3、提出基金认购/集中申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集中申购申请。提出认购/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集中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和认购/集中申购申请确认书,认购/集中申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认购成立/集中申购成功后才能确认。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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