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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3-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四、定期支付机制的实施时间、支付对象和原则

  (一)定期支付机制的实施时间

  在确定定期支付机制实施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支付机制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定期支付开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个月,具体实施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支付机制开始公告中规定。

  定期支付机制开始实施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投资人实施定期支付,并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对应款项。本基金对每月例行定期支付日不再另行公告。

  (二)定期支付原则

  1、“份额支付”原则,即定期支付将以份额进行支付,定期支付后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相应减少;

  2、“未知价”原则,即定期支付金额将以支付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当期支付份额数为基准进行计算;

  3、“自愿参与”原则,即投资人有选择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权利。投资人可在本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选择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者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对于此前不享有定期支付机制的投资人(包括参与后又退出机制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后,开始享有定期支付机制。申请参与机制的投资者,从认/申购申请份额确认日满30天(含第30天)的当月起,开始享有定期支付机制。对于参与定期支付机制且多次申购的投资者,注册登记系统按份额明细进行统计,只有份额持有日期满足上述约定天数的份额才享有定期支付机制。

  4、“自愿退出”原则,即投资人有选择退出定期支付机制的权利。对于已经享有定期支付机制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后,退出定期支付机制。申请退出机制的投资者,从申请确认日当月起,将不再享有定期支付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定期支付对象

  本基金按月实施定期支付机制时,定期支付对象为满足下列条件的投资人:

  1、 投资人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

  2、 持有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基金份额或持有本基金正常开放期申购基金份额且申请确认日已满30天的投资人;

  3、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规定的最低数额限制的投资人。

  如投资人在定期支付日单一交易账号下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限制,导致其无法享有当期定期支付机制,则在投资人再次申购导致其基金账户份额余额重新满足条件后,可继续享有定期支付机制。

  (四)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在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预定年度支付比率。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底(于12月31日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布下一年预定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初始默认的年度支付比率为6%,存续期间每年的定期支付比率,届时以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定期支付日按当年约定的定期支付比率进行定期支付,根据年度支付比率可计算每期支付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定期支付比率=年度支付比率/12

  当期定期支付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相应减少,同时,资金账户将获得对应的现金支付。

  由定期支付导致基金持有人减少的基金份额数(即当期支付份额数)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支付份额数=在定期支付日满足定期支付机制参与条件的基金份额数

  ×定期支付比率

  当期支付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至百分位,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由定期支付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获得的现金支付额度(即当期支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定期支付金额=当期支付份额数×定期支付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期定期支付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延缓定期支付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定期支付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实施定期支付。

  2、定期支付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定期支付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后续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延缓的定期支付金额,于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对应款项。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以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将基金资产在债券与股票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基础上,根据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和收益预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并适时适度的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增强型回报。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久期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首先通过全面研究GDP、CPI、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的趋势和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2)久期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3)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投资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a.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b.个股精选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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