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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8,195,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09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5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2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7月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3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证券事务部 2、咨 询 人:陈 彦 3、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邮编:313017 4、咨询电话:0572-3961786、传真:0572-2833555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入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 生产涤纶工业长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优化产品结构,降低产品成本,公司与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兴湖公司管理人”或“乙方”)订立了《租赁协议》,以租入资产生产涤纶工业长丝。 一、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向兴湖公司租入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线及相关设施设备、办公用设备,租期2年,累计现金交纳租赁费合计730万元,租入上述资产以生产涤纶工业长丝为主。 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由董事长审批。由于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湖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根据(2013)浙湖破字第2-1号决定书,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清算组被指定担任临时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兴湖公司的财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2013)浙湖商破字第(2)——3号】。 兴湖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未构成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关系,故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兴湖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成立,注册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凌庆明,注册资本:1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涤纶工业丝的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兴湖公司的股权结构:
该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根据(2013)浙湖破字第2-1号决定书,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清算组被指定担任临时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兴湖公司的财产。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租入座落于湖州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兴湖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厂房)、土地使用权43264平方米、年产3万吨工业丝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办公用设备,租入资产合计账面原值为21,868.48万元。 四、《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出租方:(甲方)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清算组) 承租方:(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签约时间:2013年6月26日 (三)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自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协议对租赁标的进行盘点,编制租赁资产清册(实际租赁标的以该清册为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2)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收回出租的租赁标的,乙方应如期无条件返还所承租的租赁标的。 (3) 租赁期限届满,若甲方继续对外出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确认,自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为人民币350万元;2014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为人民币380万元。 (2)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先付后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节假日顺延。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赁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关发票。 (3)凡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通信费、物业费、房产及土地使用税)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缴纳。若需由甲方先行代垫时,甲方应于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清单和缴费情况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结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3、租赁标的使用和维护 (1)租赁标的自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盘点交给乙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当日起至乙方结束租赁将租赁标的返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当日止,乙方对租赁标的负有保管责任和合理使用责任,在此期间如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发生租赁标的受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租赁标的现有用途使用。若需对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改装、改造或装修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结束时,前述改装、改造或装修,应无偿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间,租赁标的正常使用范围内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若乙方对租赁标的进行大修或设备发生较大故障需修复时,应事前或在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 4、租赁标的之返还 (1)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会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租赁资产清册〉对租赁标的进行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 (3)乙方返还租赁标的时,除租赁标的自然老化外,如租赁标的不符合正常使用状态要求,需要维修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及与维修相关费用。 5、其他约定 (1)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将供电合同过户给乙方,并由乙方与电力部门签订更名后的供电合同。 (2)租赁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应将电力部门的供电合同重新过户给甲方。 (3)因重整工作的需要,甲方现使用的两间办公室仍由甲方使用,不列入租赁资产范围中。 (4)乙方应对租赁标的进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浙江兴湖工业丝有限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甲方是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破字第2-1号决定书,指定的兴湖工业丝管理人,有权签署本协议。 ①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移交租赁标的。 ②在租赁前租赁标的存在或发生的争议、诉讼等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果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向甲方租赁兴湖工业丝整体资产的行为,已得到其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批准。本协议一旦生效,将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①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租赁标的转租赁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②乙方承诺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标的的完好性、完整性,完好性和完整性是指租赁标的以及相关的场地、围墙、道路、绿化、地下管网等等。 ④乙方承诺在租赁期满后的30天内,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并办妥移交手续。乙方返还的租赁标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⑤乙方同意;对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性、可使用性的鉴定,甲方有权委托乙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验查检定,并根据验查检定结果主张甲方权利。 (3)双方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7、协议的解除或变更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本协议。 ②因不可抗拒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③法律规定可解除协议的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还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协议: ①乙方愈期支付租金达30日的; ②乙方如有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③乙方对租赁标的有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情形,造成租赁标的损失的。 8、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或导致乙方的生产和经营不能进行或受到影响,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方式按天计算(受影响实际天数),赔偿金在缴纳租金时予以扣除,或相应延长租赁时间(按实际受影响天数计算延长)。 (2)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超过10天,即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违约金以天计算,每超过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3)因甲方或乙方的单方违约造成或导致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而终止租赁关系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9、争议的解决 (1)对本协议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有关事项、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见。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协议的生效及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的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报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五、交易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一)目前公司订单较多,现有产量不能满足订单的要求。此次租入资产生产涤纶工业长丝,大约可增加3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约2万吨/年,可缓解目前公司供不应求的状况。 (二)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公司现有订单中普通高强丝订单较多,而兴湖公司的设备正是具备普通高强丝生产能力的。另一方面,该公司的设备成新率较高,产成品质量较为稳定,已得到下游客户的认可。设备租入以后,便于公司将现有设备调整生产其他高附加值的产品,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三)降低成本,此次通过经营性租赁,无需对设备以及厂房进行折旧,因此可以有效降低产品成本,提升公司获利能力。 (四)兴湖公司地处湖州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距离公司较近,便于进行集中管理。 综上,公司此次经营性租赁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良好影响。 六、此次租入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开车风险 由于兴湖公司已经停产,此次公司租入资产生产涤纶工业长丝,设备需要重新启动,具有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风险。 (二)产能扩张的市场销售风险 一方面,在全球经济受欧债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未来公司产品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待公司年产20万吨涤纶工业长丝项目产能全部释放,可能会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由于此次年产3万吨涤纶工业丝的厂房与公司不在一个生产区域,需要重新单独组织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这将对生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其他风险 目前兴湖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可能会存在其他的不确定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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