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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3-05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3-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签订的《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股权转让给天同证券,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但此协议未得到履行。 2008年7月28日,天同证券破产管理人就股权转让一事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出具(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于2011年10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件改判,驳回天同证券的诉讼请求。该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2012年7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 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3)民申字第993号],起诉方天同证券诉本公司、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恒利公司)与天同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08年7月28日,天同证券破产管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依法履行双方达成的《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出具(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 2、被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之利息(以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本金,自2003年6月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本公司自收到判决书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件改判,驳回天同证券的诉讼请求,并由天同证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0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 本着谨慎性原则,本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结果,于2011年度计提或有负债8,957.48万元,上述帐务处理影响当期损益8,957.48万元。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件改判,驳回天同证券的诉讼请求,并由天同证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该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2012年7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亚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共计683,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关于诉讼胜诉公告》) 本公司针对二审判决结果,于2012年度冲回或有负债,上述帐务处理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四、诉讼再审情况 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3)民申字第993号],起诉方天同证券诉本公司、珠海国恒利公司与天同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对此案予以提审,判决公司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转让款利息(以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本金,自2003年6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该申请再审事宜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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