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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3-023TitlePh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储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3-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合肥市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将位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一宗面积为103,978.9平方米(合155.9684亩,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0200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价款总计人民币7,448万元。同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办理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储的相关事宜。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2013-019号及2013-020号)进行了披露。

  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6月25日本公司(即乙方)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即甲方)签署了《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3]第36号)》,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1、收回的土地位于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与通达路交口西北,面积为103978.9平方米(合155.9684亩,其中含规划市政道路0亩、市政绿地0亩,准确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四至分别为:东至安徽联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达路,南至白帝乳业、二十埠河,西至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至斯瑞新景苑、合肥兴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1)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东国用【2004】字第0200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

  (2)乙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取得时间为2002年6月17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9.58年。

  (3)收回土地范围内乙方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40058.77平方米,其中: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面积为40058.7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肥东字第028130号、028131号、028132号、028133号、028134号、028277号、028280号、028282号、028283号、028284号、028285号。

  (4)收回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无设定抵押权或被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进行权利限制的情况。

  二、收回土地补偿费及支付方式

  1、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房产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评估,收回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土地评估价格为3836.8214万元,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为3611.667万元,乙方投入的地下管网等内部基础设施现值为0万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拆迁房屋其他补偿费用0万元。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对土地、房产和基础设施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并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74484884元),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乙方取得收回土地并形成净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2)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等;

  (3)乙方开发利用收回土地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道路、通信及供暖等基础设施投入;

  (4)乙方因土地被收回产生的有关税费。

  2、甲方按以下约定的条件分二期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0000元),付款条件: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小写5948.4884 元),付款条件:土地上市成交、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市财政结算资金到帐后10日内支付。

  三、土地交付的标准及时限

  1、乙方按净地交付土地。乙方负责拆除收回土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涉及人防设施需向人防部门报批保留、改造、废除或恢复方案;无抵押、出租、出售等他项权利;水、电、气等费用清结;修建封闭围墙。

  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0日内按约定的土地交付的标准整理土地至净地标准,甲方实地验收,并无偿看护至实际交付受让人之日止。若因乙方看护不力,使被收储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或达不到净地标准,而不能将土地交付受让人,须由乙方继续整理土地至符合净地标准,继续整理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土地延迟交付受让人所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

  (2)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交付土地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接收土地。

  (3)甲方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收回土地。

  (2)在收到甲方的补偿费用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其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属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乙方承诺收回土地无任何产权纠纷,否则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将上述范围内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交甲方。

  (3)承诺对收回的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对其上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置权。

  (4)承诺收回土地及其上建(构)筑物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任何抵押、租赁或转让等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土地收回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证件、文件和图纸等资料。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每延迟壹日,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交地壹日,按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扣除。若乙方延迟30日仍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应严守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正式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了《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3]第36号)》。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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