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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码:2013-04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6月27日以电话、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发出书面表决票5票,截止2013年6月29日12时共收回有效表决票5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按照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精简纺织印染产业布局,公司对内部资源配置进行了梳理,拟同意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计99.64%股权进行转让。

  该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许建成先生全权处理该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此次授权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制度全文请参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信息披露 。】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3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3年6月14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3年7月 1日下午14:00在厦门莲岳路1号磐基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 6月30日-2013年7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 6月30日15:00至2013年7月1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224,529,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948%。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8,397,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646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股份16,132,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013 %。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00万米技改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4,529,4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4,489,37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22%;反对30,000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4%;弃权10,0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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