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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3-030TitlePh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3-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西北轴承”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宝塔石化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存在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相竞争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若西北轴承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西北轴承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若西北轴承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西北轴承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公司同意终止该业务,如西北轴承认为该业务有利于其发展,其有权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西北轴承经营。

  (5)本公司承诺不以西北轴承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西北轴承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西北轴承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向西北轴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珩超先生于2012年6月30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无论是否获得西北轴承许可,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人保证不利用对西北轴承实际控制的关系进行其他任何损害西北轴承及西北轴承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西北轴承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此次认购的新增股份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四、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西北轴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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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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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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