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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5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2013-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以本公司为主体的联合体与国家税务总局签订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项目合同》,合同有效期为: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三年。具体印制数量以国家税务总局实际下达的印制计划数量为准,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提供印制服务联合体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公司上一年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未发生类似业务往来。 3、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间内为全国国税系统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运输及相关服务。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合同金额:具体印制数量以国家税务总局实际下达的印制计划数量为准,根据招标文件估算,预计三年合同金额总计约1.2亿元(含联合体各成员)。 4、合同签署时间:2013年6月28日。 5、履行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三年。 6、履行地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地点。 7、违约责任:如服务联合体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据招标文件估算,合同的履行预计三年内累计可增加公司销售收入约1.2亿元(含联合体各成员),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4.69%,对公司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该合同的签订,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市场和行业中的影响力。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具体的销售收入及营业利润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实际下达的印制数量确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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