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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3-02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923,1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39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1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河生物”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38号” 文核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23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28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2,7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自2012年7月1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8,169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10,89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169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3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昌贤、邓维康、李维奇、吴明夏、刘运添、何静华、刘迎春、邬瑞岗和邓一新9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根据“公司法”规定,新湖集团、普鸿谷禧、蒙吉利三名法人股东以及李志平等38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923,1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39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50人,其中法人股东3人。经核对本次解除限售的人员名单及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相关承诺是一致的。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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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认为: 金河生物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其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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