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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码: 临2013-37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2013-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12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以及《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 2013年7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临2013-36),公告了《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的内容。.现对《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的内容为: "经查,我局发现你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你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你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30条、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在2013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的内容为: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濮黎明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30条、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在2013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分别将《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于2013年7月12日传达到濮黎明个人以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将上述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进行传达,公司将积极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切实整改《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中提到的问题,同时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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