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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3-03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36号)核准,本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2.15元/股,共募集资金413,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2,085,13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1,014,870.0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于2011年6月27日存入本公司在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1006290600000149的账户中,并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国际验字[2011]第0102001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2011年7月22日与上述三家金融机构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1)。 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6月24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资金用途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详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告编号:2013-024、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告编号:2013-031),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变更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相关事宜。2013年7月19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990188000198980,截至2013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8,199.4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存放利率,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三个月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将在开立存单和七天通知存款帐号后三日内通知广发证券,并承诺在上述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陈天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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