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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582号文批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 本基金将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9.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10.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公告仅对“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中心专线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或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所产生的特有信用风险,等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0147,C类份额基金代码:000148)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6.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券,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珠海华润银行。

广发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国盛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鑫证券、华融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山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信达证券、招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浙商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泛华普益、好买基金、天天基金。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增加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13年8月1日到2013年8月21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200万0.04%
200万≤M<500万0.02%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200万0.4%
200万≤M<500万0.2%
M≥500万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100,000-596.42+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100,000-59.96+50)/1.00=99,990.0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99,990.04份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的确认

投资人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 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7.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已购买过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不包括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3.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后的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印鉴卡》;

(7)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8)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9)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等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或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

(三)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2.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一个个人投资者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 个人投资者可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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