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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并已完成募集及基金备案手续,《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使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新《基金法》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内容涉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禁止行为”及“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具体修改如下: (一)“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原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现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二)“九、基金收益分配” 1、“(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予以公告。 2、“(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予以公告。 3、“(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联合公告。 现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予以联合公告。 (四)“十五、禁止行为” 原表述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现表述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原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现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之“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前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前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2013-07-26 公告送出日期:2013-07-27
注: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已完成募集及基金备案手续,《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 由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为使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新《基金法》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内容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之“1、现场开会” 原表述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现表述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之“2、通讯开会” 原表述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现表述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之“2、议事程序” 原表述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现表述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4、“六、表决” 原表述为: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现表述为: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八、生效与公告” 原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现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现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1、“四、投资限制”之“2、禁止行为” 原表述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现表述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原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表述为: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原表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现表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3、“五、基金财产的清偿顺序”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前述修改属于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7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次募集期间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57,031,393.17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72,157.48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66,096,362.00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3,362.00份); 3.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万份至50万份(含);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国金300A份额和国金300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在指定媒体上。本基金的国金300份额和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业务自国金300A份额、国金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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