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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3-047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3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3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注:2013年7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按最新股本计算每股收益0.16元,上年同期列报每股收益0.14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四、业绩泄漏原因和股价异动情况分析
五、其他说明
六、备查文件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3-048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9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528号天康企业大厦12楼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339,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247,571股,占公司总股本4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会议由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对北京睿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违约责任追究处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91,298,6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 4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委派杨玉玲律师、薛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3-049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1号文《关于核准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特定发行对象为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013年5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6.84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8,040万股。 由于北京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50,973,68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6.84元/股,此次发行新股于2013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止2013年7月18日,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348,659,991.72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739,291.72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13)004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01 5101 8220 0000 918,截止2013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33,659,991.7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60 0151 3010 0000 24,截止2013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专户银行均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民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族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族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勇、严文广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族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族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族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和民族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族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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