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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3-004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7月29日下午14时;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公司股份 263,109,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4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262,776,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7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2,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李子山先生持有的1,346,800股回避表决,同意股份261,630,8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股份43,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股份88,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63,064,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股份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股份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邓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3-004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研发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26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机械公司在林州市签署了《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研发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情况介绍 1、甲方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现代化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亭煤业")的下属公司。华亭煤业的注册资本为壹拾柒亿肆仟柒佰陆拾贰万元整,住所为甘肃省华亭县东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军,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洗选、生产、销售,发电,普通货种运输,汽车一、二级维护,汽车小修(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矿山设备研究、设计、制造及销售;土木工程建筑及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凭资质证);自营铁路运输服务;煤化工生产(不含危险品)。 2、乙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甲方是华亭煤业的下属公司,为其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的主要生产单位,为进一步拓展双方的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方拟就输送机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开展合作。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范围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甲方负责华亭煤业集团的液压支架及刮板输送机市场信息收集及内部市场协调工作; 3、双方在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加工制造中采用就近加工原则,甲方需要外委加工的部件,在市场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委托乙方加工;双方在上述产品的配套件选用中,在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及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对方制造的配套件; 4、双方委托对方加工的部件,验收依据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因加工质量引起的损失,由加工方承担,因图纸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设计方承担; 5、双方为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源、专项技术和策划设计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内应用。 6、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7、双方因协议执行发生争执,先友好协商解决,若调解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三、签署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一是有利于公司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产品在技术研发上的持续提高,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公司与大型煤炭企业华亭煤业集团的战略合作,拓展公司在甘肃地区的市场空间,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说明 1、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在本协议下开展的具体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 2、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机械公司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研发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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