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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3-021TitlePh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7月29日下午15:00-7月3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东环酒店8楼华睿厅;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占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6人,代表股份总数66,78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51,94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1人,代表股份数量14,842,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提案》;

  同意:64,51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

  反对: 1,793,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

  弃权: 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

  本提案各项子议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2.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择机发行。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2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选择适当时机向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7月13日)。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6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

  弃权: 2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

  表决结果:通过。

  2.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6,603,773股。在该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则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7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12,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不超过18,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全体股东按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2.10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2,01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

  弃权: 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提案》;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提案》;

  同意: 64,47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

  同意: 64,47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 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提案》;

  同意:12,78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

  反对: 1,743,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

  弃权: 5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提案》;

  同意: 64,47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6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提案》;

  同意:12,66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

  反对: 1,98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

  弃权: 4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蔡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提案》;

  同意: 64,54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5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分红回报规划〉的提案》;

  同意: 64,54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5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取消对公司管理层竞买商业地块授权的提案》。

  同意: 64,49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

  反对: 1,6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弃权: 60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第1、4、5、8、9、10、11、12、13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第2、3、6、7项提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浒 律师 蔡 丽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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