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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2013-031TitlePh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电子”)以公司总股本811,040,784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实际获配股份为228,496,253股,配股价为6.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73,262,480.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348,480,344.82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中证天通[2013]审字1-1185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并公告的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硚口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42001226408053011175)。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按照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星间链路与天伺馈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等六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分别由公司相关子公司负责实施。为加强对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五次会议决议,承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子公司分别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二级存储专户,用于其所承担的公司2013年配股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二级存储专户开立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对应项目名称开户行账号
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星间链路与天伺馈高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310069079018010259572
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数据链传输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123904716910105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水下声纳制导控制舱产业化项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通支行11030801040008588
北京时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宇航高端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庆街支行11001184100052500017
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惯性捷联石油定向钻井测量系统产业化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0200251219200007141
桂林航天电子有限公司高端继电器生产线项目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6600100293101000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3年7月31日,“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时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子公司”)分别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庆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以下统称“相关商业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子公司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其所承担的航天电子2013年配股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相关子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子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航天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国泰君安作为相关子公司之母公司航天电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航天电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相关子公司和相关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相关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相关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相关子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斌、唐伟可以随时到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复印相关子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相关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相关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相关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相关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相关子公司及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国泰君安。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相关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相关子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按照国泰君安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相关子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相关子公司及国泰君安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备查文件

相关子公司分别与相关商业银行、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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