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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3-047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3-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三维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2012年2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B17版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临2012-008)。 2012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受理通知书》,本公司与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定于2012年11月29日开庭。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7号",就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1、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判决第二项; 2、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3、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于2007年10月16日解除; 4、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折价补偿款1,348,110.25元、未结电石款3,505,832.90元; 5、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折价补偿款8,697,868.11元; 6、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职工工资143,222元,工会会费142200元,财产保险费24,095.24元,水、电、气、汽费用7,732,924.18元,职工工伤保险金98,152.55元,失业保险金200,499.11元,各项合计8,341,093.08元; 7、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结租赁费2,652,300元; 8、驳回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66元,由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906元,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8,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266元,由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906元,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8,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终审判决,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亏912.38万元。 五、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诉讼终审判决,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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