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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3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46,022,07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及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 923号文)核准,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80万股,并于2008年8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0,739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4,319万股。 2、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08]9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645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4,964万股。 2011年6月21日,公司实施 201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49,6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99,280,000股。 2012年6月12日,公司实施 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99,2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增至598,560,000股。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880,794 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716,440,794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16,440,79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428,414,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1、(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孙毅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2011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孙毅先生的承诺函,其持有的6,135 万股公司股票原将于2011年8月7日解锁,现承诺自愿延长锁定期一年,解锁时间延长至 2012 年 8 月 7 日。 (3)2012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孙毅先生的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246,022,070 股本公司股票自愿延长锁定期一年。其中,孙毅先生持有的245,400,000 股系在其原持有的6,135万股基础上公司实施2011年度、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所得,该股票原将于 2012 年 8 月 7日解锁,现自愿延长锁定期一年,解锁时间延长至2013年8月6日;同时,其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持的 401,730 股和 2012 年 6月 29日增持的 220,340 股公司股票亦自愿延长锁定期至 2013 年 8 月 6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46,022,0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3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孙毅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有19,500 万股,约占其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的79.26%,约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27.22%。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富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浙富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浙富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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