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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3-019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6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 年6 月28 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3 年6 月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本次分配以4,426,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21,300,000.0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0.0475元;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元。如果相关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前述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因本次分红派息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元。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8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基金理事会(仅限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于2013年8 月16 日(现金股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帐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9990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3-020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工作需要,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于即日起从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迁入大连国际物流园区金港路新港商务大厦,为此相关信息变更如下:

办公及通信地址:大连国际物流园区金港路新港商务大厦,邮编:116601;

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0411—87599900;

传真:0411—87599897

上述办公及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自即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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