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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3-011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8月5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集团)与自然人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陈丽芬女士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本公司的38,413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54%)分别转让给上述3名受让人。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自然人陆宇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陆宇先生;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430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8.092%;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95,815,0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与自然人孙宁玲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孙宁玲女士;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9,164.898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5.139%;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7,880,409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三)与自然人陈丽芬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陈丽芬女士;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818.102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8.309%;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3,771,091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变动如下图所示。 本次转让前的股权结构图 ■ 本次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图 ■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阳光集团仍持有本公司8.448%的股份,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受让方的关联关系: 本次受让方陆宇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的儿子;孙宁玲女士为陆宇先生的配偶,为陆克平先生的儿媳;陈丽芬女士为阳光集团股东之一,同时为阳光集团和本公司的董事长。 (三)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详细情况: 请见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披露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阳光集团披露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6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陈丽芬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新村6幢401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新村6幢4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陆宇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孙宁玲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受托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形,本报告书已披露所有与本次收购权益相关的安排。 释义 ■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丽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5907054049 出生日期:1959年07月05日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新村6幢401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新村6幢401室 姓名:陆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1020401X 出生日期:1975年10月20日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姓名:孙宁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6197512241247 出生日期:1975年12月24日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陈丽芬女士:2009年8月至今任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2月至今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详见下表: ■ 陆宇先生:2011年12月至今任江苏阳光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江苏阳光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月至今任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宁玲女士:2012年7月前在上海华山医院工作,2012年7月辞职至今在家待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格审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债务;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陆宇先生和孙宁玲女士除本次受让的江苏阳光的股权外,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也未实际控制其他公司。 陈丽芬女士间接持有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38.7075%的股权,且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核心企业及业务如下表: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陆宇先生和孙宁玲女士没有在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投资。 陈丽芬女士间接持有阳光集团38.7075%的股权,且为阳光集团的董事长,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润光伏25.27%的股权,如下表: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阳光集团之间的关系 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100%的股权,陆克平持有阳光控股58.2925%的股权,是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的关系为父子;陆宇先生和孙宁玲女士的关系为夫妻。陈丽芬女士持有阳光控股38.7075%的股权,且为阳光集团董事长。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并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以及董事长陈丽芬女士通过自身考虑,决定将其控制的江苏阳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陈丽芬女士本人、陆克平先生的儿子陆宇先生及儿媳孙宁玲女士。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拥有的江苏阳光股权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江苏阳光股权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增持江苏阳光股权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29.99%的股权,阳光集团于2013年8月5日分别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后,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8.448%的股权,仍为江苏阳光第一大股东;陈丽芬女士持有江苏阳光8.309%的股权;陆宇先生持有江苏阳光8.092%的股权;孙宁玲女士持有江苏阳光5.139%的股权。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与阳光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四方共同持有江苏阳光29.99%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与陈丽芬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陈丽芬女士;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818.102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8.309%;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3,771,091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2、与陆宇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陆宇先生;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14,430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8.092%;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295,815,0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3、与孙宁玲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孙宁玲女士;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9,164.898万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5.139%; 转让股份性质: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阳光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0%,即每股2.05元,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187,880,409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在办理完股权过户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转让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图如下: 本次转让前的股权结构图: ■ 本次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图 ■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收购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部分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家庭自有资金;陈丽芬女士收购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部分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家庭自有资金。本次收购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改变的计划,但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的除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股权交易之后,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本次股权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为保证公司独立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资产独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完全独立。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江苏阳光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江苏阳光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与江苏阳光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进行损害江苏阳光及江苏阳光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尽可能规避与江苏阳光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进行规范,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江苏阳光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阳光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及安排: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丽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宇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宁玲 日期:2013年8月5日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 (1)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2) 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3) 与江苏阳光之间“五独立”的承诺 (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 关于无行政处罚的承诺函 (6) 关于重大交易的承诺函 (7) 关于后续计划及安排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丽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 宇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宁玲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丽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 宇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宁玲 日期:2013年8月5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权益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13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3、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4、注册资本:1,953,873,000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281000074434 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5034487-7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呢绒、毛纱、毛线、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针织品、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砖瓦的制造、加工;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棉)、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煤炭(凭许可经营)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行政审批后方可经营)。 9、经营期限: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 至 二零四三年七月十六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320281250344877 11、股东情况: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2、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13、邮政编码:2144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润光伏25.27%的股权 ■ 第三节 减持股份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自身考虑,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减持江苏阳光股权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江苏阳光股份534,793,362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2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3年8月5日分别与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陈丽芬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通过协议转让减持384,130,000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21.54%。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江苏阳光股份150,663,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4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江苏阳光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生。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丽芬 签署日期:2013年8月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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