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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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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慧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6)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B份额”)。其中,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创业板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

  根据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创业板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创业板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创业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

  三、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创业板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创业板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资产。富国创业板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创业板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创业板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富国创业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1份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创业板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创业板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创业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28日证监许可[2013]200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富国创业板A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富国创业板份额。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为99,109.90份。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3%,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1.00=99,800.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为99,800.90份。

  (2)场内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以及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创业板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富国创业板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各50,040份。

  七、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创业板份额所分离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含直销网点);投资者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2)场内申购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富国创业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创业板A、富国创业板B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一份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一份富国创业板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创业板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创业板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指数代码:399006),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创业板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创业板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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