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3-038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08-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依据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常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天虹")与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丰联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丰联公司将位于江苏省溧阳市西大街与平陵路交汇处平陵广场地上一层至地上五层出租给常州天虹开设经营百货商场及相关配套的商业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常州天虹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丰联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干预、扰乱我司商场经营。 2011年11月2日,常州天虹停止营业并通知了丰联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常州天虹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丰联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江苏溧阳平陵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判令丰联公司向常州天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判令丰联公司按照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11月23日,常州天虹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受理常州天虹诉丰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12月19日,丰联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常州天虹赔偿损失,确认常州天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1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天虹商场诉讼事项公告》(2011-062)及历次定期报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双方于2010年1月6日订立的《江苏溧阳平陵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丰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常州天虹履约保证金183万元; 3、丰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常州天虹800万元; 4、驳回常州天虹的其他本诉请求; 5、驳回丰联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360100元,由常州天虹负担108030元,丰联公司负担252070元,该款常州天虹已预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退还;丰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252070元迳付常州天虹。反诉部分受理费55962元,由丰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该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常州天虹及丰联公司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