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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ST科健 公告编号:KJ2013-34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3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1-6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3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详见 2013 年 7 月 19日《中国证券报》B017 版及《证券时报》B8 版。

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各方进行洽谈及推进与重组有关的各项工作。本公司将根据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8 日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ST科健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科健

股票代码:0000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30800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_2013_年_8月_7_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ST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科健集团: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智雄电子: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经法院批准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我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作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分别受偿 1,651,840股、 8,294,337股、1,288,142股。由于上述三家公司股票均归集至我公司股票账户名下,即我公司合计受偿11,234,319股,受偿股票占总股本5.9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3、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4、联系电话:010-63080000

5、注册号码:10000000003156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1092494-5;税务登记号码:京税证字110101710924945号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1)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2)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3)破产管理;(4)对外投资;(5)买卖有价证券;(6)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7)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8)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9)资产及项目评估;(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主要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Financial Holdings。

9、注册资本:30,140,204,035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侯建杭董事长中国北京
臧景范总裁中国北京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1600)800,759,0745.92%
2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2)115,702,3087.27%
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103)53,292,9605.02%
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601008)46,644,0005.75%

除此之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经法院批准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我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作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分别受偿 1,651,840股、 8,294,337股、1,288,142股。由于上述三家公司股票均归集至我公司股票账户名下,即我公司合计受偿11,234,319股,受偿股票占总股本5.95%。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有继续增持*ST科健股份的计划。根据《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分配方案》,我司作为智雄电子及科健集团的债权人,将通过智雄电子重整计划执行程序及科健集团破产清算程序获得*ST科健股份(具体股份数量由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待智雄电子重整计划及科健集团破产程序执行完毕后,该部分股票将划转至我司账户,我司亦将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我公司在本次股票让渡前不持有*ST科健的股份,本次受偿股票11234319股,占总股本5.9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ST科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ST科健向深圳中院申请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于2012 年5月18 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我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作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分别受偿 1,651,840股、 8,294,337股、1,288,142股。由于上述三家公司股票均归集至我公司股票账户名下,即我公司合计受偿11,234,319股,受偿股票占总股本5.95%。

三、本次权益变动减持股份中限售流通股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获得股票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ST 科健股票之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四、(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签字)

日期: 2013年8月 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股票简称*ST科健股票代码0000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1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11,234,319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9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根据《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分配方案》,我司作为智雄电子及科健集团的债权人,将通过智雄电子重整计划执行程序及科健集团破产清算程序获得*ST科健股份,具体股份数量由法院最终裁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签字)

日期:2013年8月 7日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ST科健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科健

股票代码:0000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6-8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6-8层

联系电话:010- 665066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我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深圳中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ST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科健集团: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智雄电子: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经法院批准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ST科健股东让渡的股票除用于支付部分共益债务及对预计债权提存外,其余均用于清偿*ST科健普通债权。我司作为*ST科健的普通债权人,应分配*ST科健股份9,822,486股,上述占*ST科健总股本5.198%的股票将划转至我司帐户,用于清偿*ST科健债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3. 注册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6-8层

5.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6. 联系电话:010- 66506688

7. 工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码:100000000032467(2-1)

8.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9. 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本外币债务追偿,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投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

10. 经营期限:长期

11.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张子艾总裁中国北京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1%股份,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60%股份,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5%股份,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9.64%股份、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1%股份,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股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1.25%内资股。除此之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ST科健的普通债权人,经*ST科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约定,通过法定执行程序共取得*ST科健股份9,822,486股,占*ST科健总股本的5.198%。

本次通过法定执行程序获得的股票全部用于清偿*ST科健所欠我司的到期债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有继续增持*ST科健股份的计划。根据《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我司作为智雄电子的债权人,将通过智雄电子重整计划执行程序获得*ST科健股份(具体股份数量由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待智雄电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部分股票将划转至我司账户,我司亦将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次股票让渡前不持有*ST科健的股份,本次让渡获得的*ST科健股份为9,822,486股,占*ST科健总股本的5.1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ST科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ST科健向深圳中院申请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于2012 年5月18 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ST科健重整计划,*ST科健股东让渡的股票除用于支付部分共益债务及对预计债权提存外,其余均用于清偿*ST科健普通债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得*ST科健股份9,822,486股。其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获得5,007,041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获得3,918,310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获得897,135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减持股份中限售流通股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9,822,486股为流通股。该部分流通股由*ST科健股东让渡股份获得,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ST 科健股票之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四、(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签章)

负责人:张子艾

(签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股票简称*ST科健股票代码0000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9,822,48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1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根据《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我司作为智雄电子的债权人,将通过智雄电子重整计划执行程序获得*ST科健股份,具体股份数量由法院最终裁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章)

负责人:张子艾 (签字)

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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