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 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3—06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479,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7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一、限售股基本情况 根据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细见中核钛白2012年8月2日公告文件)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持有的中核钛白76,479,232股股份全部转让给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其中45,479,232股份转让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富强、胡建龙,承诺锁定期为一年,具体为: (1)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1,479,232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10,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3)陈富强受让8,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4)胡建龙受让7,000,000股,并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012 年 8 月 13日,中核钛白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按照法院裁定,中核钛白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其中的3147.9232 万股股权已过户至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中1500万股已过户至陈富强和胡建龙名下。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相关股东作出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均作出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2、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做其他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479,2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7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2个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截止本公告日,其中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1700万股股质押(公告编号:2013-064,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股全部质押(公告编号:2013-013)。 5、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股东陈富强、胡建龙于2012年8月13日受让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所持本公司股份800万股和700万股,承诺限售期也是12个月。由于本公司2013年1月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陈富强、胡建龙作为收购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收购资产事项发行的股份于2013年1月21日完成过户,于2013年2月1日上市,详细内容见2013年1月31日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公告编号:2013-014)。鉴于此,股东陈富强、胡建龙所持该1500万股股份暂不申请解除限售。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