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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3年上半年,公司围绕年初确定的“扭亏增效”的发展目标,抓技术、拓市场、去库存、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加大新产品的市场运用,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一是在做好光伏装备、太阳能多晶硅产品、 多晶硅制备冷氢化和硅烷法工艺技术等三大新兴产业和建筑建材专用设备、轻纺专用设备、专用改装车等三大传统产业业务、确保行业龙头地位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速系列新产品、新工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步伐。二是充分利用自身技术、贸易、采购、信息、管理等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降本增效,提高产品毛利率和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盈利空间。三是积极探索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加强对科技创新的考核力度和核心技术产业的延伸培育,提前布局具有高盈利能力、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为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2013年1-6月,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收入36,248.85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55%;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73.95万元、-5,484.87万元和-5,317.8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51.16%、825.36%和618.48%,基本每股收益-0.1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7.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51%。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无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孙建江 2013年8月8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8月8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昌金铭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3的公司公告。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4的公司公告。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继续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5的公司公告。 4、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继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5的公司公告。 5、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为有效推动公司专用设备的经营销售,提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经营业绩,同意公司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范围内,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敞口金额=租赁项目剩余租金-企业保证金-厂商保证金,含2013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有效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6的公司公告。 6、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抓住光伏行业合作发展机遇,推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李仙寿先生持有的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价格以参照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7的公司公告。 7、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8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2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8月8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瞿洁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晓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继续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5的公司公告。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继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5的公司公告。 4、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为有效推动公司专用设备的经营销售,提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经营业绩,同意公司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范围内,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敞口金额=租赁项目剩余租金-企业保证金-厂商保证金,含2013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有效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6的公司公告。 5、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抓住光伏行业合作发展机遇,推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李仙寿先生持有的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价格以参照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7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公司五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1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397.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5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2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5月13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1〕170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29,746.28万元,其中2011年度使用26,424.26万元,2012年度使用2,866.35万元,2013年度使用455.67万元。 截至 2013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5,580.82万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4年10月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2008年3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在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后予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公司保荐机构等的监督。同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于每季度末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2011年6月3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精功新能源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监管。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正常。 截至201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中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779.91万元,其中2011年度69.56万元,2012年度546.29万元,,2013年度164.06万元。 注2:“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中的定期存单包括三个月定期存单3000万元和六个月定期存单7,000万元,存入日期均为2013年6月20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中的三个月定期存单500万元,存入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2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和《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15,0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为21,019万元,全部由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公司注册地址为:绍兴县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屋顶光伏发电;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截止2013年6月30日,精功新能源合并总资产29,981.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467.3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7.46%;2012年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5,201.7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21.99万元;2013年1-6月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2,540.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0.32万元。(以上2013年数据未经审计) 2、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全部由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公司经营范围为:改装:专用车改装;生产:化学危险品汽车专用槽、罐(按《定点证书》核定内容经营);批发、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及修理工具;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止2013年6月30日,杭州专汽合并总资产为21,686.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6,323.1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0.84%;2012年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12,935.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6.44万元;2013年1-6月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7,129.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7.50万元。(以上2013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权限及担保协议的签署 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各全资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且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和控制力,可控性强。公司担保行为均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此次公司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各全资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4,195.62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85%;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1,395.62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2,2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63%。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司为全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有效推动专用设备类产品的经营销售,提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经营业绩,公司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范围内(详见2012年12月19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2-071号公告),拟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敞口金额=租赁项目剩余租金-企业保证金-厂商保证金,含2013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有效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合并持有汇金租赁公司41%的股份,故本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控股的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3月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400000965),该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成立于2008年1月2日,注册资本3,900万美元,实收资本3,900万美元,住所:杭州市青春坊31幢4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俞雄伟。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管理、投资、并购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48,585.77万元,净资产33,134.39万元, 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3,802.46万元,净利润4,551.10万元。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67,994.05万元,净资产35,475.17万元;201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0,670.89万元,净利润2,340.79万元(以上2013年期间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系拟签署《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本合作协议书签署方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作范围 汇金租赁公司同意为购买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的专用装备产品、且符合汇金租赁公司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合作项目总金额 在上述范围内,双方约定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敞口金额=租赁项目剩余租金-企业保证金-厂商保证金,含2013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 4、担保责任 公司同意为其推荐的所有融资租赁项目提供垫付租金义务和设备回购义务,并按照设备总金额支付不超过10%的租赁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承租人付清所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回给公司。 5、风险项目的处理 (1)、承租人发生租金延付,汇金租赁公司应积极主动进行催收,公司有义务帮助汇金租赁公司催收逾期租金,同时公司同意垫付逾期租金。 (2)、承租人违约行为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诉讼条件的,由汇金租赁公司负责对承租人提起诉讼,诉讼、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在公司方履行垫付租金或公司保证金余额大于诉讼项目风险敞口的情况下,经公司书面要求并经汇金租赁公司同意,可以不起诉承租人。 (3)、公司应当协助汇金租赁公司开展对租赁物品的财产保全和处置工作。 (4)、汇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回的逾期租金,如系公司垫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公司,如系保证金冲抵,则计入保证金余额。 (5)、汇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回的逾期租金,如系公司垫付,逾期利息归公司所有。 6、合作有效期限 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协议双方可以续签,2016年1月1日至续签前的相关交易参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7、其他 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拟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为有效推动专用设备类产品的经营销售,提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而实施。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与实施,将有效促进双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汇金租赁公司2013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金租赁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客户购买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担保总金额为1,570.00万元,截止到目前相关担保余额为1,266.23万元。 六、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8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主要是为有效推动专用设备类产品的经营销售,提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与实施,将有效促进双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是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范围内。上述措施从总量上对相关经营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同时,我们建议公司经营层在执行上述《合作协议书》时应审慎评价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密切关注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4,195.62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85%;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1,395.62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2,2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63%。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合作协议书(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受让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抓住光伏行业合作发展机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受让李仙寿先生持有的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蓝光电”)4,000万元的股份,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 经与李仙寿先生协商,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参照欣蓝光电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股权受让完成后,欣蓝光电将成为公司之参股公司。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201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李仙寿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受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本次股权受让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股权出让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出让方为自然人李仙寿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自然人李仙寿先生,男,汉族,身份证号3301061968********,住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关城中路67号,持有欣蓝光电87.91%的股权。 三、股权受让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交易标的为李仙寿先生持有的欣蓝光电40%股权。 1、欣蓝光电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1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21000023372),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仙寿。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00万元,其中李仙寿先生持股87.91%,四川景地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涂建林先生持股1.50%,胡海平先生持股0.50%,汤旋先生持股0.09%。经营范围:光电子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光电子LED用蓝宝石衬底、外延片、芯片封装器件制造、销售;太阳能级用多晶硅铸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太阳能应用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出具的亚川会审字[2013] 011号《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30日,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10,998.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125.74万元;2012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6.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10.29万元;2013年1-6月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53万元。欣蓝光电拥有土地79,022.69平方米,目前已经完成主体厂房建设,规划建设的3.5WKVA的变电站土建已经完成,设备已经就位。 2、本次股权受让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股权出让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双方 出让方: 自然人李仙寿先生 受让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日期: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3、交易标的:李仙寿先生持有的欣蓝光电40%股权。 4、交易价格:根据上述审计情况,鉴于截止2013年6月30日欣蓝光电尚有2,028.79万元的专项补助未确认为收益,加上欣蓝光电所拥有土地的增值因素,经双方协商,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参照欣蓝光电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 5、交易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收购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其余款项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6、《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次交易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经交易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延续至双方完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止(包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7、定价政策:根据上述审计情况,鉴于截止2013年6月30日欣蓝光电尚有2,028.79万元的专项补助未确认为收益,加上欣蓝光电所拥有土地的增值因素,经双方协商,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参照欣蓝光电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 五、本次股权受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整个光伏行业整体处于见底回升阶段。后续,随着中欧光伏贸易争端价格承诺协议的正式实施和国家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逐步显现,光伏企业将迎来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本次股权受让后,欣蓝光电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主业将以太阳能多晶硅铸锭加工为主,首期所需太阳能铸锭设备34台(套)将向公司采购,这将有效降低公司光伏装备产品库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有效利用自身多晶硅设备制造领域的资源优势,紧抓光伏行业转机,推动参股企业的稳步发展。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 3、《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为: 1、会议时间:2013年8月28日上午10:00时开始,会议时间为半天。 2、会议地点:浙江绍兴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继续为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截止2013年8月23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3年8月26日——2013年8月27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2、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3)、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以2013年8月27日16:3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准)。 3、登记地点:浙江绍兴柯桥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黄伟明 夏青华 联系电话:0575-84138692 传真:0575-84886600 邮编:312030 五、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0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是( ) 否( ) 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书有效期限: 天 注: 1、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请在相应栏内填写具体数字,勿用“√”表示;其余议案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其余两栏打“X”;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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