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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2013-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交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截至2013年6月30日,深市有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三个不同的板块,共计1526家上市公司,其中民营上市公司占据多数。这些公司既呈现出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实例。 本报告是在年报数据深度挖掘的基础上,对深市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的全样本分析。在具体指标的筛选上,从数据的可得性、指标的客观性、有效性等角度,报告选择了4个一级指标和29个二级指标。这4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状况、股东大会与股东权利、董事会与管理层、违规与治理隐患。我们希望借助对深市公司治理状况的逐年跟踪分析,为一线监管和服务提供参考,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一、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状况 (一)股权结构 1.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 从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来看,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持股分别是34.26%、37.18%和33.92%。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最大值是主板的银亿股份,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宁波银亿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89.16%股份;最小值是主板的南玻A,其第一大股东持股3.62%。 以国际上通行的持股25%以上作为控股股东标准,深市有65%的主板、76%的中小板和74%的创业板公司存在着单一控股股东。这与欧洲大陆国家非常相似,如82.5%的德国公司、65.8%的意大利公司和64.2%的瑞典上市公司都存在单一控股股东。 图1: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情况(单位:%) ■ 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 从机构投资者平均持股总比例来看,主板持股比例为41.7%,创业板最少,为12.17%。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机构投资者持股中,“其他机构投资者”持股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这些机构投资者通常是一般法人和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在剔除这些机构投资者后,深市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整体上较低,主板为7.66%,中小板为5.6%,创业板为5.62%。特别是能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基金持股比例更低,三个板块分别为6.41%、4.61%和5.14%。 表1:深市A股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分析 1.控制人类型分析 从所有制形态来看,63%的主板公司、15.7%的中小板公司是国有控股,而创业板最低,仅有4.5%是国有控股的。 从民营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型来看,58.5%的中小板公司和49.6%的创业板公司是由单一自然人控制的;27.9%的中小板公司和30.4%的创业板公司是由家族控制的。如果将单一自然人控制的企业看作是广义的家族控制企业,那么,两个板块80%以上的公司都属于家族控制企业。 表2:实际控制人类型
2.控制结构分析 从控制结构和方式来看,创业板公司的控制结构要简单一些,57.9%的公司都是直接控制,而主板公司都是间接控制的。此外,创业板的直接控制与一级控制方式的公司比例占整个板块的96.6%,且没有一家公司是采取三级以上控制的。中小板的公司控制方式的复杂程度则处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直接控制和一级控制约占整个板块的90%。主板控制方式的间接化,主要是因为多数公司是原国有控股公司,后经借壳或重组导致了控制方式的多层次化,还有一些公司的管理层采取迂回收购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如双汇发展。 表3: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
备注:主板中有174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14家是无实际控制人的,剩下的160家公司作为控制方式分析的对象;中小板有591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再除去9家无实际控制人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况,共582家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创业板有339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其中12家是无实际控制人,其余328家作为控制方式的分析对象。 3.控制人年龄分析 表4:实际控制人年龄状况
从实际控制人的年龄来看,40岁以下的“70后”的实际控制人在三个板块中都占据了非常低的比例,多数实际控制人的年龄集中在40岁到60岁之间,也就是出生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居多。深市公司未来10到15年可能面临着集中的“家族传承”问题。从三个板块之间的差异来看,创业板实际控制人年龄最低,而主板最高。
二、股东权利与股东大会情况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为股东规定了很多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董事与监事的提名权、累积投票权等。为了解这些权利的实践运作状况,我们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等原始资料,希望得到一个客观的评价结果。 (一)股东基本权利状况 1.股东大会召集权 在深市所有上市公司中,只有一家公司将股东召集权的持股时间规定为“180天”,其他均为“90天”。 2.提案权 从统计数据来看,深市主板有5家公司将提案权提高到5%的持股比例;还有一家公司附加了提案权必须持股90天以上的限制条件。只一家中小板公司对提案权附加了持股180天的要求;创业板没有出现限制股东提案权的情况。 3.提名董事权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提名董事的权利,在实践中就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章程限制中小股东的提名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剥夺或限制提名权,二是提高持股比例,三是额外增加提名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四是交错董事会制度。比如,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言下之意就是股东不得提名董事候选人;另外,有的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只能更换董事会的1/5,这种交错董事会制度会大大降低应选董事的人数,会导致累积投票制失去作用。 表5:深市公司对股东提名权剥夺或限制状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54家主板公司、11家中小板公司和8家创业板公司直接或间接剥夺了股东提名权;主板公司在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持股时间和采取交错董事会方面的公司数量和相对比例也远远高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 4.累积投票权 从深市公司章程具体的规定来看,三个板块的所有上市公司都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但实践中上市公司一些“策略性的抵制行为”使累积投票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在如何实施累积投票制度上,有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才能实行累积投票权”。其次,在具体实施上,许多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上人为地增加限制条件。再次,一些公司还会使用“选举失败”来挫败中小股东选任董事的努力,例如控股股东在候选人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故意弃权或分散投票,造成选举失败来抵制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状况 1.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在深市公司中,在所有公司中,股东大会召开次数最多11次,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召开次数为2-4次,占比为76%。 表6:深市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次数统计
注:有效样本公司为1467家。 2.股东大会召开形式 在召开形式(网络或现场)上,深市公司在2012年采用现场投票方式的为3983次,占比73%,采用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为1305次,占比24%,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召开的股东大会为54次,占比1%。 图2:深市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统计 ■ 注:有效样本公司为1467家。 3.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个数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标准差高达177.85),出席会议股东数最少为1人,最多为5893人,平均为30人,中位数为8人,众数为3人。(2)分段统计的结果则显示,参会股东人数为10人(含10人)以下的会议占到了总数的58.93%;参会股东人数为1-3人的为1013次,占比18.85%。(3)从板块的角度来看,主板公司参会股东平均人数最多,为61人;其次为中小板,为17人;创业板平均参会股东人数则最低,为13人。 表7: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个数情况
三、董事会与管理层状况 (一)董事会基本状况 1.董事会规模 首先,董事会规模存在“9人现象”。深市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平均为8.49人,有76.62%的公司在7-9人之间。其中,有732家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为9人,占比47.81%。无论是整个深市,还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董事会规模”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9。其次,呈现出公司规模越小,董事会规模越小的规律。在数值上,创业板的董事会规模(8.09人),要略低于中小板(8.50人)和主板(8.77人)。 表8: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概况
2.董事会会议次数 大部分深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的次数在9次左右,有907家在7-11次间的,占比61.83%。 表9:深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
(二)独立董事基本状况 1.独立董事的人数 “独立董事”规模则存在 “三人现象”。深市上市公司中,89.75%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为3-4人,其中,有1148家公司的独董人数为3人,占比74.98%。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三人现象”和董事会规模的“九人现象”相呼应,有68.78%的上市公司独董占比在33%和40%之间。 表10: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情况
2.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除了主板公司以外,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没有出现独董投反对票、弃权票和质疑的情况。主板公司也仅有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修改章程的条款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冲突,投了反对票;另外一家主板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两个议案投了弃权票。 表11:各个板块的独董表决情况 (单位:次)
3.独立董事薪酬情况 三个板块的独立董事年薪的平均值分别为6.8万、5.6万和5.8万。独董最高年薪,主板为43万(平安银行),中小板为23.8万(上海莱士),创业板为20万(大富科技)。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样,深市上市公司也出现了无薪独董,如广宇发展、靖远煤电、兰州黄河、海螺型材、中航光电、启明信息、苏大维格等。 表12:独立董事的薪酬 (单位:万元)
注:本部分的统计除去了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独董。 4.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主板中95.7%的公司共计450家公司存在通讯表决情况,而中小板公司中87.1%的公司共计611家公司存在着通讯出席情况;同样,委托出席情况也比较严重,主板中有361家公司的独董采取的委托出席方式,中小板有265家公司,占整个板块37.8%的公司存在委托出席问题。在一些ST类公司中,这类问题更为严重。有一家ST类的公司,在20次董事会会议中的18次,独董都是采取通讯表决。 表13:独董出席董事的形式(总数平均)
注:计算方式为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各种形式除以2012年独董应参加的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由于创业板的年报中没有披露董事出席情况,因此无法统计。 表14:主板和中小板中存在通讯和委托出席的公司数与占比
5.独立董事的背景 在整个独立董事群体中,学者占据近一半的比例,而行业专家的比例最低,三个板块分别为4.7%、8.5%和5.2%。 表15:深市公司独董背景
(三)管理层状况 1. 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合情况 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几乎都是自己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中小板只有10%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而创业板更低,只有4.9%。相对而言,主板公司有5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选择不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此外,就决策权和管理权重合的角度而言,56.7%的创业板公司和47%的中小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实现了股东权、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三权合一。 表16: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合情况
注:本部分只是针对实际控制人为个人、家族的情形。 2.董事长和总经理薪酬水平 主板公司董事长的平均薪酬为75.3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则分别为51万元和49万元。主板最高的是万科(887万元),中小板最高的是荣盛发展(332万元),创业板是大富科技(306万元),后两家的董事长都由实际控制人本人担任。 表17:深市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情况(单位:万元)
注:本部分去除了董事长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从均值来看,深市公司的总经理与董事长的薪酬水平相当。主板平均薪酬为71.4万元,中小板为56万元,创业板为51.6。主板最高的是中集集团(998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是上海莱士(326万元)和探路者(462万元),后两家的总经理均为职业经理人。 表18:深市公司总经理的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注:本部分去除了不在总经理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四、违规情况与治理隐患 1.治理违规 在2012年中,深市上市公司共有13家上市公司因为内部治理问题受到了监管机构的处罚。从违规公司的所属板块来看,违规公司主要集中在主板和中小板,分别为8家和5家公司,没有创业板公司;从违规类型上来看,关联交易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尤其值得关注的,在违规中出现了较多的“上市公司绕过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由控股股东直接做出相关决定”的决策程序违规类型。 2.治理隐患 治理隐患是指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则,但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未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轻微违规行为,如没有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行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每年会定期对辖区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治理是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但情节较轻的,只会要求进行整改而不会给出具体处罚决定。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三个板块的治理隐患类别来看,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是所有治理隐患中发生最为频繁的。 图3:三个板块存在的治理隐患(单位:次数) ■
五、基本结论 1.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特征比较明显,将为上市公司监管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 从深市三个板块的实际控制人类型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民营企业占了大多数,其中家族控制型的上市公司比重又最大。从理论讲,家族控股现象本身没有好坏之分,而家族传承也是控股股东的“家里事”,但由于我们现有监管经验更多是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监管措施上也惯于借鉴股权分散模式下的处理方式,对于家族控股公司的监管是监管工作的“短板”,特别是在处理家族传承过程中如何确保中小股东利益缺乏足够的经验。 2.深市上市公司较为严格地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则,但部分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相互制衡的董事会决策机制 从深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对这些规范的遵守可谓是“完全贯彻”。无论是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还是章程中“嵌入”累积投票权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来看,其结果都是令人满意的。但从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处罚以及治理隐患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公司治理规则的遵守还是流于形式,是为了“满足监管或上市的需要而被迫做出的遵守”,公司治理的建立缺乏内生性。从“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违规或隐患的情况来看,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后没有真正形成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仍然停留在上市前“一个人说了算”的阶段。 3.部分深市上市公司章程中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现象,削弱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 从深市公司的章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来看,存在着较为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现象,如擅自提高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要求、提高提案权的持股比例等,这使监管部门努力追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无法实现,如虽然监管部门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中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的话,贯彻“累积投票制”也将失去实际效果。再以网络投票制为例,如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被限制,他们参会的意愿也必然是大大降低。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通过章程限制股东权利,与我们现行发行审核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在拟上市企业的预审环节,预审员主要关注历史沿革和财务指标的真实性,而忽略对股东权利方面的关注,几乎不会关注公司章程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化,没有真正形成辩论说服的董事会文化 从深市公司对监管机构相关规范遵守的面上数据来看,深市公司整体表现良好。但如果我们将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指标——董事会会议质量时,会发现部分公司还停留在表面遵守相关规范的“面子工程”阶段。首先,从独立董事从出席董事会的形式来看,深市上市公司出现较大比例的通讯表决和一定比例的委托表决。由于通讯表决很多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进行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经过相互说服、辩论的过程。而委托表决更为严重,将自己的决策权完全授权给其他董事,董事很难说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其次,从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来看,深市公司在整个2012年度只出现过一次反对和两个弃权的情况,即使考虑到存在着大量“事先沟通”的情况,仍显得过于和谐,有关制衡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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