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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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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7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该基金: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一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8、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当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0、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1、保本金额: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在本基金的后续保本周期内,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3、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44、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只接受过渡期申购

  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文博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174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个部门。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个部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公司有员工46人,其中63%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98%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贸易经理,大连保税区宝利行华润国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厉放女士,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元大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孟扬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业务员、副科长、科长、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WALL RESEARCH投资策略分析师、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总经理。

  白重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经济系助理教授、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张化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任科员,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香港投行业务经理,汇丰香港研究主管,瑞士银行研究主管,深圳控股首席运营官,瑞士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民生国际首席执行官,现任香港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副总裁,华盛顿资本集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执行董事,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现任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冠和先生,董事,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春源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组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基金经理、协理,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协理,富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处执行副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处副总经理,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管理部资深副总经理。

  何特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巍巍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历。历任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管、主任,国信证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室主任秘书、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华西证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抗胜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第一银行襄理,中央银行主任,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台湾期货交易所(股)公司董事长,元大商业银行(原复华银行)董事长,元大证券(股)公司(原复华证券)副董事长、董事长,元大期货(股)公司董事长,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公司董事长。

  张华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工务课电器工程师,富士康科技集团人力资源专员,鹏华基金人力资源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结构金融业务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崔佩伦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美商花旗银行空中理财银行专员、训练讲师,JF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客服部经理,台湾元大投信稽核部资深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客服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下转C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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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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