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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搞公募 组织架构成难题 2013-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湉湉 付建利
券商资管申请开展公募业务卡在了组织架构上。目前券商资管开展公募业务的四种组织构架体系,均遭遇了不同的难题,如多方利益协调、人事、监管归口、利益输送等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 李湉湉 付建利 尽管目前已有多家大型券商资产管理子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向监管部门上报了申请开展公募业务的材料,但目前并没有一家获批,甚至有券商的申请材料被退回需要继续反馈。知情人士透露,主要卡在了组织架构上。 组织架构成难题 据了解,目前券商资管开展公募业务的组织构架体系理论上主要有四种:一是重新设立一个与资管部门并行的基金投资部门;二是通过现有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新设一个资管子公司来申请公募资格;第三,对已是基金公司大股东的券商来说,可以考虑将资管业务整合进基金现有产品线中;当然,也可以发起设立一个公募基金公司。 “从财力、人力和时间成本考虑,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显然不经济。”一家新成立不久的基金公司人士说。 “第三种路径也是行不通的,现在券商没有全资基金公司,股东方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券商不可能把自己的大集合业务整合到旗下基金公司中去,多方利益不好协调,人事和团队问题也不好解决。”深圳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说。 前两种路径同样存在组织架构和人事难题。如果新设一个与资管部门并行的、独立的公募投资部门,为防止利益输送,公募投资和资管两个部门的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个担纲,而原资管部门总经理职权范围或将缩小,业务拆分还可能引起团队不稳定。 如果以券商资管公司名义申请公募资格,则券商分管资管的副总裁,将不能担任子公司董事长,至于其他高管能否兼任未明确。当前有资管子公司的几家券商,子公司董事长大多都是券商分管副总裁兼任。 如果资管是单独的子公司,而证券公司旗下还有基金公司,则需要将券商委派的基金公司高管撤回,因为《基金法》等法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公募管理机构任职。 此前,证监会发言人在例行新闻会上也表示,券商资管公募牌照业务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但究竟是设立在资产管理下面还是二级部门则仍在梳理当中。 监管“山头两立” 此外,对于开展公募业务,有基金公司人士担心,券商此前很多业务监管都归口在证监会机构部,今后对公募业务的监管一并纳入基金部,会不会面临“一个孩子两个妈”的窘境,不利于内部资源协调? 对于监管“山头两立”,有券商人士认为实不足虑。 多位券商人士表示,首先,对证券行业的监管都在证监会,只是涉及到不同部门,内部协调容易,不同于不同部委间的协调。二是,证券公司业务比较丰富,本来就要对应不同部门监管,证监会每个部门监管的主体也不止一类机构。比如,投行业务新股首发(IPO)和纯现金的传统再融资是归发行部审核,涉及并购资产的再融资一般归上市部审核。券商的资管业务本来以前要涉及市场部和机构部,今后券商的公募业务对接基金部,对原本就多种业务、多部门监管的券商来说,并没有什么可顾虑的。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券商资管开展公募业务,由于券商的“体量”足够大,比如经纪、投行、资管、自营,整个产业链其实拉得很长,券商很多业务链条其实都可以隐形和公募基金业务产生交叉,比如投行辅导上市的企业,公募业务能否打新股或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券商资管、自营能否和公募业务在同一只股票上“共进退”?这中间存在不少利益输送或内幕交易的可能性。鉴于此,如何在券商公募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设置好防火墙,需要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 此外,在公募业务资格放开的背景下,一些券商资管也有公募业务,同时券商也会控股新成立一家公募基金公司,这就产生了同一家券商机构下面公募业务的重叠和同业竞争,如何避免冲突?也需要监管和法律法规跟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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