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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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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铝宁夏能源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中铝宁夏能源现持有公司28.02%的股份,通过本次交易,中铝宁夏能源持股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铝宁夏能源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铝宁夏能源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第(二)种情形)王顺祥先生、吴解萍女士、温卫东先生、马桂玲女士、王路军先生回避表决后,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拟放弃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转让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仪风电”)在本次重组前已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按照中铝宁夏能源对于风电资产处理的总体战略规划,中铝宁夏能源承诺将其持有的银仪风电50%的股权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对外处置,故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中不含银仪风电。

在中铝宁夏能源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银仪风电50%股权时,如中铝宁夏能源对外转让银仪风电股权的价格不低于该等股权的评估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则公司拟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第(二)种情形)王顺祥先生、吴解萍女士、温卫东先生、马桂玲女士、王路军先生回避表决后,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有关事宜:

(一)制订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总体原则范围内确定和调整交易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二)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如国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调整;

(五)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赵华威先生已提出辞职,李宗义先生已于2013年6月18日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将独立董事李宗义先生补充至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经上述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李宗义、袁晓玲、王幽深,李宗义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8月8日在公司(银川)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风电类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同时,公司还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其中中铝宁夏能源认购比例不低于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总数的2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铝宁夏能源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框架协议》。待本次交易的目标资产评估定价及其他相关具体细节确定后,交易双方还将依据框架协议的原则签订正式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三、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银星能源,证券代码:000862)自2013年5月2日开市起停牌。

一、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银星能源拟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风力发电业务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

(一)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宁夏青铜峡宁电风光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

(二)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左旗分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阳山风力发电厂、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贺兰山风力发电厂的整体资产及相关负债。

(三)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风电设备(银川)制造基地的整体资产。

同时银星能源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其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比例拟不低于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总数的20%。

具体方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组报告书为准。

二、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三、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被终止。

公司将视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拟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铝宁夏能源所持有的风电类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同时,公司还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其中中铝宁夏能源认购比例不低于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总数的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13号备忘录》”)的要求,银星能源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一)2013年4月28日(非交易日),公司接到中铝宁夏能源通知,中铝宁夏能源拟对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3年5月1日(非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3年5月2日(交易日)起停牌,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2013年5月3日(交易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二)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和中铝宁夏能源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并聘请组织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团队共同讨论和磋商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开展审计、评估等工作,最终形成重组预案。

(三)停牌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四)2013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并批准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签署相关交易框架协议。

(五)公司的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书面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3年8月8日,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框架协议》。

(七)2013年8月8日,独立财务顾问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13号备忘录》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独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发行股份,以购买中铝宁夏能源所持有的风电类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以下简称“目标资产”);同时,公司还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其中中铝宁夏能源认购比例不低于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总数的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就此编制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重组预案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重组预案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作价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和已履行的报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次重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获得目标资产,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与中铝宁夏能源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同意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框架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签名:)

袁晓玲

王幽深

李宗义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任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购买风电类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涉及的债务转移和太阳山330千伏升压站联合建设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银星能源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

1、本次重组中发生股权变更的中铝宁夏能源子公司涉及的债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资产中的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风电”)、 宁夏青铜峡宁电风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能源”)、 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净神州”)和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仪风电”)将成为银星能源的下属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全部债务仍由该等下属公司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务的转移。

根据中铝宁夏能源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星风电、银仪风电、风光能源和天净神州目前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等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相似条款,均约定公司涉及股东变更需要事先取得银行债权人同意。

截至目前,银星风电、风光能源、天净神州、银仪风电正在履行的涉及上述条款的银行贷款合同共计13笔,就该等银行借款,相关债权人银行均已分别出具书面回复,同意中铝宁夏能源所持上述子公司的股权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按照本次重组的方案,由中铝宁夏能源变更至银星能源名下同意银星风电、风光能源、天净神州、银仪风电在本次重组中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星风电、风光能源、天净神州、银仪风电四家公司自身的债务在本次重组中不发生转移,不涉及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问题;该四家公司股权转让需取得相关银行的同意,目前均已取得银行同意函。

2、中铝宁夏能源在本次重组中向银星能源直接转让债务涉及的债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中铝宁夏能源风电业务相关负债将在本次重组中作为标的资产的组成部分转移给银星能源承担。根据中铝宁夏能源确认,截至2013年5月31日,本次重组中将转移至银星能源的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会计科目)预计值约为2,558,258,259.00元人民币。

根据中铝宁夏能源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铝宁夏能源已向相关大额债权人发出将该等债务转移至银星能源的征询函,目前已收到同意债务转移的回函所代表的债务金额约为2,546,455,585元人民币,占全部应转移债务金额的99.54%。对于剩余未取得同意债务转移回函的部分债务,中铝宁夏能源已经承诺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如因上述情况给重组后的银星能源造成任何损失,其将全额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针对本次重组中铝宁夏能源拟转移至银星能源的相关债务,中铝宁夏能源目前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回函所代表的债务金额占99.54%,少数未取得同意函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务金额较小,且中铝宁夏能源已经做出维护银星能源利益的相关承诺,因此上述部分债务未取得债权人回函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太阳山330千伏升压站共建的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太阳山、盐池麻黄山、青铜峡牛首山、中卫香山等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铝宁夏能源与大唐吴忠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宁夏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和大唐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宁夏太阳山星能330KV输变电工程联合出资建设协议》,约定联合出资建设太阳山330千伏升压站,总投资额预计为1.3亿元人民币,建设中中铝宁夏能源出资比例为47.9%、大唐吴忠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42%、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42%、宁夏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42%、国电电力宁夏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42%、大唐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42%。同时各方约定,各自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总计480兆瓦的总装机容量。

根据中铝宁夏能源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大唐吴忠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宁夏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和大唐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同意函,同意在本次重组中,中铝宁夏能源可以将其享有的太阳山330千伏升压站47.9%的出资权益转让给银星能源,并同意积极配合中铝宁夏能源完成该等资产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工作,不会对该等资产转移构成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太阳山330千伏升压站联建情况不会导致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转移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进而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杨晨

刘冬

张德仁

二○一三年 月 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任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购买风电类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银星能源、中铝宁夏能源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银星能源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银星能源本次重组预案信息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银星能源部分或全部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就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文件,核查范围内人员根据本所律师要求填报的核查期间内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身份关系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情况
张军银星能源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2月31日以每股5.85元的价格买入5,000股;

2013年1月4日以每股6.40元的价格卖出7,560股

曹莉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贺兰山风力发电厂计划经营财务部主任2012年11月27日以每股5.42元的价格买入200股
罗小勇中铝宁夏能源安全生产部工作人员2013年1月16日以每股6.90元的价格卖出2,000股
吴光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阳山风力发电厂副厂长2013年1月7日以每股6.958元的价格买入2,800股;

2013年1月15日以每股6.86元的价格卖出2,800股


二、对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一)本次重组的筹划与信息传递过程

根据中铝宁夏能源及银星能源的确认及银星能源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重组的筹划与信息传递过程如下:

1、2013年4月27日——5月1日股票交易休市期间,中铝宁夏能源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讨论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并及时通知了银星能源董事会。

2、银星能源董事会接到中铝宁夏能源关于筹划本次重组事宜的通知后决定银星能源股票于2013年5月2日开市起停牌。

(二)核查期间内上述人员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性质

1、核查期间内张军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4日之间。根据银星能源及张军个人的说明,张军在发生上述交易时中铝宁夏能源尚未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其无从知悉银星能源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张军承诺,直至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银星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银星能源股票,其个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交予银星能源。

2、核查期间内曹莉买入银星能源股票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11月27日。根据中铝宁夏能源及曹莉个人的说明,曹莉在发生上述交易时中铝宁夏能源尚未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其无从知悉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入银星能源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曹莉承诺,直至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银星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银星能源股票,其个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交予银星能源。

3、核查期间内罗小勇卖出银星能源股票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6日。根据中铝宁夏能源及罗小勇个人的说明,罗小勇在发生上述交易时中铝宁夏能源尚未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其无从知悉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其卖出银星能源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罗小勇承诺,直至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银星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银星能源股票,其个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交予银星能源。

4、核查期间内吴光雄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5日之间。根据中铝宁夏能源及吴光雄的说明,吴光雄在发生上述交易时中铝宁夏能源尚未形成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其无从知悉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吴光雄承诺,直至本次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银星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银星能源股票,其个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行为产生的全部收益交予银星能源。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非银星能源或中铝宁夏能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直接决策,其股票交易时间距离本次重组意向形成时间均相对较早,因此在核查期间买卖银星能源股票时并未知悉有关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且上述人员已声明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是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因此不具备利用银星能源本次重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该等人员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杨晨

刘冬

张德仁

二○一三年 月 日

    

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国开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证券代码000862
交易类型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 否 □
是否发行股份是 ■ 否 □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根据初步测算,银星能源购买资产的总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重组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3)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风电设备(银川)制造基地的整体资产。

同时银星能源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其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比例拟不低于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总数的20%。

重组预案材料完备性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至少应包括《准则》第八条所列内容。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不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查意见是否完整,至少应包括《指引》第七条所列内容。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需向本所提交符合26号《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相关说明。 
如果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适用)不适用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个别环保验收及土地权证正在办理中,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10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少量房屋和土地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11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等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原则同意。不适用 
12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状态。 
13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14如本所核查结果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公司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如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因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公告。不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不适用 
向第三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是否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适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及《准则》的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和《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少量房屋和土地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10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按照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披露》要求,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11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12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13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适用 
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实力  
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不适用 
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披露其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不适用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标的资产中除宁夏青铜峡宁电风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外,其余运营三年以上
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2.3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属于电力行业,重组完成后银星能源负债比例将有所降低
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权属是否清晰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相关抵质押资产转让已取得债权人同意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4.2.4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4.2.6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资产的独立性  
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适用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9.1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不适用 
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13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14借壳重组判断  
14.1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4.2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 
15属于借壳重组的不适用 
15.1借壳重组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在3年以上;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是否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不适用 
15.2借壳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不适用 
15.3借壳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实现五分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不适用 
15.4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适用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不适用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不适用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不适用 
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1.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均价 
1.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预估)值为基准确定  
2.1对整体资产评估(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预估)方法 
评估(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2.2评估(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预估)目的相适应 
2.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2.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预估)结果 

2.5评估(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2.6被评估(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2.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不适用 
2.8是否不存在评估(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1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值的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不适用 
4.2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差异原因 
4.3采用收益法评估(或预估)的,披露各主要参数及参数选取依据 
4.4采用市场法评估(预估)的,说明可比市场价格情况不适用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债务转移  
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不适用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不适用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拟转移债务比例较小,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程序的合法性  
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不适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适用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3.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3.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3.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3.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不适用盈利预测报告未正式出具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不适用盈利预测报告未正式出具
3.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不适用 
3.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4.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4.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4.3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仍有少量部分风电资产项目未进入上市公司,中铝宁夏能源已作说明并就解决同业竞争事项的安排做出承诺。该等事项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4.4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后,风电领域的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预计均有所下降
4.5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不适用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4.6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4.7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5.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5.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5.4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5.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不适用 
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不适用重组报告书未最终完成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少量资产正在办理权利证书和确权过程中,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或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不适用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暂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与锁定期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就重组方案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不适用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鉴于银星能源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届时国开证券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董事会盖章


项目主办人:

吴明干 张绪勇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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