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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要找准支持点 2013-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夏志琼
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经济转型的重点,更是未来中国经济政策的主线;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核心,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实体经济和金融相伴相生,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金融需求,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的新要求意味着金融业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还需努力适应新形势,找准支持点,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经营趋同 难以满足城镇化需求 金融资源配置现状难以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城镇新兴产业与成长性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城镇小微企业与“三农”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小、频率高、时间急的特征;就业、创业等民生领域融资需求则主要以小额、低成本为特征;城镇居民还有投资理财、资金汇兑等各类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等。城镇特色不同,其金融需求必然存在差异。如以消费为经济模式的城镇的金融需求必然不同于以生产为经济模式的城镇;以农业为特色产业的城镇必然不同于以工业或以服务业为特色产业的城镇;以内需为主要增长动力的城镇也必然不同于以外贸为主要动力的城镇等等。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特色化,也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从金融供给看,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业务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存在趋同问题,不能完全满足各类城镇经济的融资需求。 公益性项目难以获得金融支持。新时期城镇化离不开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需要加强城镇交通、能源、供水、通信、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完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城镇公共服务。这些项目都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公益性大于盈利性,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部分基础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目前,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追求盈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间的平衡,对公益性项目的支持能力相对较弱。 金融支持城镇化担保不足问题突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在县域明显不足。农民拥有的最大资源是土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致使农村土地融资载体功能难以实现,土地流转场还很不完善。涉农贷抵押物处置程序严格复杂。 需要完善城镇金融 服务体系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着眼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战略需要,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城镇金融服务体系、信贷管理体系和规范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途径,形成市场化、多层次、广覆盖和可持续的金融支撑体系,强化金融对城镇化建设的引导和支持效应。 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要从制定完善政策入手,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不恰当的功能定位。城镇化重心在县域中心城市、小城镇,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制重点则在微观金融、民间金融,在普惠制、均等化金融服务上实现突破。应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或返还等优惠政策,鼓励增加县域、乡镇金融机构数量。吸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接地气”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完善金融“毛细血管”,把更多的金融资源输送到最基层。同时要发展担保中介机构,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创造条件。 商业银行要找准支持点 商业银行要找准支持点。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应重点解决距离中心城市较近的城镇的金融需求,如供排水、交通、能源、信息、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教育消费、耐用消费品需求及企业化运作方式的污染综合治理需求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面向县域、城镇社区的零售银行的市场发展定位,扎根基层、重心下移,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着力做好支持就业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对农民进城创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给予信贷支持。 加大人口转移和转换的金融支持。支持新增城镇人口的住房需求。从供给上,加大城镇保障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保障房建设的信贷投入在规模、利率优惠、审批等方面予以倾斜;需求上,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努力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首套住房刚性需求。加大城镇转移人口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城镇居民就业创业,灵活运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联保贷款等模式,扶持城镇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改进城镇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支付渠道建设,增加城镇ATM、银行卡受理设备数量,不断拓展银行卡使用范围,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创新业务。 完善配套机制和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应把支持城镇化建设列入金融工作的议事日程,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金融市场准入、新金融业务开办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城镇化建设薄弱环节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应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规范发展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金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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