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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3-035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林地栽参扩建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38,464,493.53元,以及公司自有资金68,627,406.47元,合计20,709.19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责开展“非林地栽参扩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中:1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709.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于2013年8月13日与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丁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06222029000692197,截止2013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138,464,493.5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投资于乙方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3,000.00万元。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次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任滨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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