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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7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3-28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结构性转型成为国家宏观经济关注点,房地产刚性需求、改善性需求和调控政策在博弈中磨合,房地产行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公司年初制定了本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树立全员危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项目管控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开展项目储备,调整开发节奏,为公司今后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公司在2013年上半年严格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在内部管理、项目开发和储备等方面投入较大精力,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用五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六类1项毒害品、八类3项其他腐蚀品(无存储、租赁仓储及物流行为)、三类1项低闪点液体、三类2项中闪点液体、三类3项高闪点液体、四类1项易燃固体、四类2项自燃物品、五类1项氧化剂、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委托储存)(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批发。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净利润为亏损12,047.40万元,相比去年同期亏损增加7303.7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55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5.52%。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下滑,主要原因是公司受项目开发周期影响,报告期内无可竣工结算项目,公司在上半年可确认的收入很少。公司报告期内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27,315.18万元,主要为滨海国际二期尾盘销售收入21869.13万元,销售毛利为38.49%,津滨雅都公寓底商销售收入5364.44万元,销售毛利为6.38%。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无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董事长: 华志忠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3年08月12日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3-26 关于公司出售天津天潇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2年11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2年第二临时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天津天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于2012年11月3日进行了信息披露,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2-38、2012-40号公告。该事项还经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1、款项的支付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已于2012年末前收到首期股权转让款24550万港元和首期偿还的借款53440万元人民币,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合同价款的49%)即人民币18,864.77万元,应于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商务部备案和外汇登记变更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由乙方支付。鉴于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12年12月27日前已完成,故上述款项应于2013年3月27日之前由锐振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2、项目用地移交和规划指标调整 依据公司与交易对方锐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振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将项目用地移交给目标公司(天津天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时依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宗地规划指标调整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截至本公告日,因非双方责任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项目用地尚未完成全部拆迁,项目用地移交工作尚未进行,上述宗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锐振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锐振有限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锐振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两千万元。 2、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锐振有限公司移交项目用地,将按照锐振公司已支付的股权款和已偿还的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锐振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规划指标调整事宜,如到期及在锐振公司书面同意的宽限期内未能办理完毕,视为目标项目土地的规划指标不可调整,规划指标仍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按照补充协议规定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30日前,赔偿锐振公司人民币1.5亿元,逾期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1、公司已于2012年度,对此事项计提了1.5亿元的预计负债。 2、我公司与锐振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一直积极地就上述事项的解决进行沟通与协商,此事项对我公司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估。 公司将在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继续紧密跟踪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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