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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投资者能否索取赔偿? 2013-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唐立
证券时报记者 唐立 “‘光大门’曝光,律师的生意来了。”在上海交易所确认昨日的交易事件系光大系统出现问题后,一位散户投资者这样对记者说。 证券时报记者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采访市场相关各方,得到的消息是,目前光大证券“8·16事件”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中。市场投资者所聚焦的目光是如果光大证券系操纵证券市场,那么受损投资者应该如何依法寻求赔偿?而如果事件确实由光大证券的乌龙指造成,投资者的赔偿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光大证券系操纵证券市场,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面临最高有可能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和遭到巨额罚款、罚金的境地。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虽然《证券法》里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刘国华律师认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尚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首先,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其次,是否有前置程序(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里需要有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再次,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最后,如何证明投资者是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等问题。 截至目前,国内关于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尚未有维权胜诉的案例。比如之前的小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小股民之所以败诉,原因之一就是北京二中院就认为,本案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为此,刘国华律师也希望“光大门”事件能催生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 而对于另外一种情况,即“光大门”确实由光大证券的乌龙指造成,那么投资者寻求赔偿将遭遇无法可依或者法律依据不够的窘境。刘国华律师表示,基于操纵市场而言,如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已经非常困难,如果确实属于乌龙指情况,那么投资者索赔难度无疑将成倍加大。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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