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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相应修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由于章程条款序号调整相应修改。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应修改。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相应修改。
公司董事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董事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现行相关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应修改。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相关规定相应修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有权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统一表述内容原则进行修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增加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应修改。
(六)制定完备可行的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为合规总监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应修改。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应修改。
(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应修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政策范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条规定相应修改。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于章程条款序号调整相应修改。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章程条款序号调整相应修改。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裁,或者行使总裁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增加一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新增加一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由于章程条款序号调整相应修改。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40%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新增加一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相应修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合规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合规总监任职前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认可。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合规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合规总监任职前须报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统一表述内容原则进行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公司及时指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超过6 个月。公司在6 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公司及时指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超过6 个月。公司在6 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根据统一表述内容原则进行修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将整改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

根据统一表述内容原则进行修改。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由于章程条款序号调整相应修改。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被免除其职务的,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公司监事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监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和现行相关规定相应修改。
 公司应当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增加一条。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3-0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9月3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6日

●本次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3年9月3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9月3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洪武路26号天丰大酒店五楼丰硕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将审议2013年8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本次大会的审议事项是:

议案编号议案内容是否为特别表决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会议资料将于201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全文登载。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即截止2013年8月26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13年8月29日(9:00一11:30,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2704室。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五)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必备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交会务人员。

(二)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2704室

邮政编码:210002

联系电话:(025)83290510 83290511

传真号码:(025)84579938

联系人:杨玉如 蒋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7日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9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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