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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3-02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15:00至2013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地点:

  会议现场地点为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162,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持有股份141,819,061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81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43,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伟、韩必东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康宽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宽永:同意141,924,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反对5,084,79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弃权962,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伟、韩必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3-024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康宽永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康宽永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有关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13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的《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3年7月12日第七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决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2号楼230A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15:00至2013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峰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为2013年8月7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141,819,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9%,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1,819,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3,343,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343,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合以上两种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公司股份145,162,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3%,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5,162,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3%。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现场投票表决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和网络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其中,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股数为141,924,072股,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97.77%获得通过;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赞成股数为100,900股,反对股数为5,084,792股,弃权股数为962,800股,反对股数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82.70%,被否决。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伟

  律师:

  韩必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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