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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市公司不应存在控制权溢价 2013-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昊昱 仁际宇
证券时报记者 张昊昱 仁际宇 在*ST九龙(600555)股权转让款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海航支付至上海鹏挚的款项非A股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而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款项。由此引申出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控制权溢价”的问题。上市公司控制权单独作价交易是否合法合规?股东的表决权可否交易?记者对此采访了几位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据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跟控制权存在分离的情形,此类公司的控制权是通过恰当行使法定权利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任选权,另有决定公司管理资源等权利”。 “对于控制权溢价,我不太认同。”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徐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现代企业中确实存在经理层绑架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形态,是一种畸形的公司形态。” 徐强认为,公司法中并没有控制权的概念,所以法理上,所谓控制权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认同控制权的合法地位,那么以后绑架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会越来越多,那么对公司体制是一种伤害。同时,职业经理人也不会再被信任,因为其可能会具有公司的控制权,这样对于公司体制而言,是一种倒退。”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黄开军认为,尽管实践中存在所有权、控制权分离现状,但我国法律中没有“控制权溢价”的具体规定,也不应当有这样的规定。“同股同权是基本的价值观。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引起控制权转移的股权交易,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价格来体现,但同时应当注意配套的政策和财税法规。”黄开军表示,为逃避监管、避税需求等,市场上经常采取场外支付溢价方式,有时是违规的。 在*ST九龙股权转让款纠纷案中,李勤夫方面对控制权的解释为,将其仍持有的19.2%的公司股份除处置权、收益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海航方面行使,由此海航方面需支付6.68亿元的控制权转让价格。 徐强认为,上市公司只是公司法中的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权利与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并无不同。如果股权的表决权可以交易,那么与贿选的性质是一样的,必然会影响股东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黄开军同样认为,股权中包含的投票权、表决权等等不能分离出来进行交易。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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