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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3-033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8月19日上午 9:00时
2、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027-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25,814,02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26% |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谭铁鹰女士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孙权先生、王志强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麻卫东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825,814,025 | 100% | 0 | 0% | 0 | 0% | 是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历琰律师、孙晶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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