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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3-03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19日(星期一)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黄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 年8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84,831,640 股,限售流通股 46,133,723 股。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208,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赞成 40,208,9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9日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19日14:30分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董事、总经理黄晓峰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08,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关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赞成 40,208,9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会生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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