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交所提供资管计划份额转让服务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为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上交所近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提供服务的通知。根据通知,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将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上交所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 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申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上交所进行转让的,应当提交业务申请书、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文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资料。 资产管理机构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上交所出具同意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为其分配证券代码,并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份额转让开始前3个交易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公告书。 根据通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采取协议转让,上交所于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协议转让申报。投资者应当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向上交所提交转让申报,申报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协议转让申报采取成交申报方式。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用户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申报计价单位为每100元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格。 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数据处理结束后,向市场公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证券代码、转让简称、成交价、成交量等信息。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或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当日上午9:00前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上一交易日单位净值、总份额等信息。 通知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当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通知显示,上交所自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存续期届满(T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T-5日)起终止提供转让服务。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一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上交所申请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并经上交所确认的。二是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的约定的。三是上交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 上交所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行为进行日常监管。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投资者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转让合同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