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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3-056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终审情况的公告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2013年1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3-004号公告 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两张《支付款申请单》,主张该81480元款项是2006年12月时任上诉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会计师的冯家海所支出的出国考察费用,并由冯家海安排被上诉人的财务部将该81480元款项单方面挂账至上诉人北京办事处的账上,事后也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属于占用资金;被上诉人在其2012年度相关公告中所称上诉人"占用资金81480元",明显不属实,被上诉人构成侵犯上诉人名誉权。鉴于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大股东,已在被上诉人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被上诉人的上述年度报告,且2008年的年度报告中已载明上诉人"占用81480元",应视为上诉人当时已确认了上述年度报告中的内容,对此,被上诉人在其2012年度报告中称的上诉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1500元"(具体金额为81480元)的内容属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发布公告内容不实,对其构成名誉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认为,该81480元款项的具体用途是2006年12月时任被上诉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会计师的冯家海所支出的出国考察费用,并非其所借款,双方可与案外人冯家海具体核账后协商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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