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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3-4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长春高新:小门诊支撑的百元股神话》的文章,文章主要涉及问题为公司产品销售的结构情况、公司产品销售客户情况及公司业绩情况。 传闻(1):"大"客户实为小门诊 传闻(2):寥寥的门诊量与巨额药品采购 传闻(3):涉嫌违规销售国家管制药品 二、澄清说明 经本公司与报道所涉控股制药企业核实,现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一)传闻(1)情况部分属实。 报道涉及的门诊所销售的药品为本公司下属控股企业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人用生长素,该产品用于儿童增高的适应症。 1、该产品具有如下特点: (1)人用生长素主要为自费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2)治疗疗程长,一般需要持续3个月-3年以上。 (3)需每天用药并自行注射,患者家长需要获得药品注射技巧的专业指导。 (4)一次处方多次取药,单次取药的量及金额大。 (5)一种产品多种规格。 2、针对人用生长素产品的特点,依据国家医疗改革关于发挥中小医疗机构作用,减轻大型医疗机构就诊压力,引导患者在大型医院确诊、到中小医院持续治疗等相关政策,近年来公司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陆续选择若干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尝试,以求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诊疗需求,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并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3、本公司选择合作的中小医疗机构,皆为经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诊疗机构,均设有儿科门诊,并配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中小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容易、用药指导便捷、药品加价额度大幅降低(公立医院的药品加价幅度达15%),有效满足患者降低治疗费用的追求和便利治疗的需要。 4、由于生长激素是根据患者体重决定用药剂量,患者的用药规格、剂量存在差异,医院需要提供多种规格的产品才能满足需求,而大型公立医院依据《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不允许同一厂家的产品有多种规格同时在医院销售,而中小医疗机构不存在规格限制,可向患者提供全规格药品,有效满足差异化需求。 (二)传闻(2)情况不属实。 该报道中提及:"记者根据其从长春高新采购的药品金额推算,临潼门诊部和龙潭湖门诊部都存在理论门诊量远远大于实际门诊量的问题。" 该报道中所述理论门诊量的计算方法有误,由于本产品为处方类药品,患者需要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确定其用药量和时间,并且该药物是需要每天进行注射的药品,且部分患者选择回家自行注射用药,用药频度大,用药疗程长,因此患者的习惯做法是一次性开具若干月份(至少1个月以上)的用药量,避免了频繁奔波就医开药的麻烦,按照该产品在售品种最低价格60元计算,患者每次就诊按照1个月用量购药,则平均每位患者每次开药金额均远远高于该记者统计的"门诊病人每人每次200元药费"。 因此,该报道根据患者每日购药数据所推测的日门诊量是不准确的,报道中所提及的门诊量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的情况也是不存在的。 (三)传闻(3)情况不属实。 本公司自2008年以来,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多次接受国家、省、市药监部门"肽类激素类产品"的相关检查,经检查确认:公司的销售渠道及合作客户全部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 本公司该处方类药品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类,公司在选择销售对象时,是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该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公司选择合作的医疗机构均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与公司合作的医疗机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了完整的患者档案及处方资料,确保药品流向清晰,不存在违规销售国家管制药品的情况。 另外,报道中涉及美国罗德岛联邦地区法院就金赛药业涉嫌违法销售管制药品问题调查的部分细节与事实有违。 该事件情况如下: 金赛药业已与美国联邦政府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金赛药业同意在和解协议生效当日支付特别税款及罚金共计1.12万美金。同时,金赛药业同意以支票方式支付450万美金给美国联邦执法官署。 --金赛药业同意确定5年的监测期限,并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捐款300万美金用于建立"公平竞争基金",该笔费用将以每年100万美金的方式支付,直至付清300万美金,且第一笔费用的支付将不晚于协议生效日起一年。美国政府和金赛药业同意该基金将被用于资助教育或者科研项目。 本次诉讼事项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0-34)。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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