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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3-05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9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8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何绍军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为该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8.6万股,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4人调整为311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730.2万股,预留69.8万股)调整为1,701.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31.6万股,预留69.8万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结合公司已实施的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前授予价格-每股派息额

=7.03元-0.2元

=6.83元

以上调整详情见2013年8月21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向锦明先生、何绍军先生、刘斌先生、张颖女士为该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董事会确定以2013年8月19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首次向311位激励对象授予1,631.6万股限制性股票。详情见2013年8月21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4)。

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激励计划有311位激励对象有效认购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16,316,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111,438,28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6,316,000元,增加资本公积95,122,280元。因此,公司注册资本拟由343,520,000元增加至359,836,000元(公司注册资本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变更,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修改的条款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352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983.6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4,35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352万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5,983.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983.6万股。

修改后的公司最新章程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公司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3-05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8月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19日上午10:00在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游金华先生主持。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的相关规定。

调整详情见2013年8月21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授予情况请见2013年8月21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4)。

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3-05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做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8.6万股,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4人调整为311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730.2万股,预留69.8万股)调整为1,701.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31.6万股,预留69.8万股)。

调整前: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344人,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向锦明董事402.222%0.116%
何绍军董事251.389%0.073%
刘斌董事

总经理

301.667%0.087%
张颖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301.667%0.087%
文敬芳副总经理251.389%0.073%
张洪涛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201.111%0.058%
王新总工程师201.111%0.058%
王文萍副总经理201.111%0.058%
蒋凌宏市场总监201.111%0.05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计335人)

1500.283.344%4.367%
预留69.83.878%0.203%
合计1800100%5.240%

调整后:公司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311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向锦明董事402.351%0.116%
何绍军董事251.469%0.073%
刘斌董事

总经理

301.763%0.087%
张颖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301.763%0.087%
文敬芳副总经理251.469%0.073%
张洪涛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201.176%0.058%
王新总工程师201.176%0.058%
王文萍副总经理201.176%0.058%
蒋凌宏市场总监201.176%0.05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计302人)

1401.682.379%4.080%
预留69.84.103%0.203%
合计1701.4100.00%4.953%

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3,5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截止目前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节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派息后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7.03-0.2=6.83元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2、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此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四、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3-05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3年8月19日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东方雨虹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东方雨虹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调整前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344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数由344名调整为311名。

4、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计划有效期6年,其中锁定期1年,解锁期4年。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锁定期后的4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4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25%;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25%;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25%;第四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四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25%。

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次解锁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年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年内分期解锁,激励对象在可解锁日内按25%:25%:25%:25%的解锁比例分四次进行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次解锁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调整前为1,800万股东方雨虹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东方雨虹股本总额34,352万股的5.24%。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1,730.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6.12%,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东方雨虹股本总额34,352万股的5.037 %;预留69.8万股,占授予数量的3.878%,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东方雨虹股本总额34,352万股的0.203%,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730.2万股,预留69.8万股)调整为1,701.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31.6万股,预留69.8万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3年7月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3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东方雨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的相关规定。

调整详情见2013年8月21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文件详见同日公告。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5月10日召开的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2012年度派息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P=P0-V=7.03-0.2=6.83(元)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03元调整为6.83元。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东方雨虹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授予日为2013年8月19日。

(四)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6.83元。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向锦明董事402.351%0.116%
何绍军董事251.469%0.073%
刘斌董事

总经理

301.763%0.087%
张颖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301.763%0.087%
文敬芳副总经理251.469%0.073%
张洪涛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201.176%0.058%
王新总工程师201.176%0.058%
王文萍副总经理201.176%0.058%
蒋凌宏市场总监201.176%0.05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计302人)

1401.682.379%4.080%
预留69.84.103%0.203%
合计1701.4100.00%4.953%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8月19日,在2014年、2015年、2016、2017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25%、25%、25%、25%)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2,762.60万元,则2013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摊销费用总计(万元)2013年

(万元)

2014年

(万元)

2015年

(万元)

2016年

(万元)

2017年

(万元)

1631.612,762.603,038.896,968.032,002.49547.05206.13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8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8月19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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