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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3-07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总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其兵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股票数量;
2.3发行方式及时间;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股票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6限售期;
2.7募集资金投向;
2.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未分配利润安排;
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雯雯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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