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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3-057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执字16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告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津高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11915元至我院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天津市龙城支行,账号02-1904010400064057)。"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1日将其冻结的本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中的15211915元划至上述账户。 公司正在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胜诉将申请执行回转。 有关本案的详情,请参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09年12月3日2009057号、2011年10月11日2011-077号、2012年12月5日2012-093号、2013年7月4日2013-043号公告、2013年7月4日2013-050号公告。 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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