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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3-04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 2013-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德国CHENCO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已经发布六期公告,现梳理补充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9年,本公司与CHENCO签订三份技术服务协议,分别为:(1)2005年12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干法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价款74.56万欧元;(2)2006年3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无水氢氟酸技术服务,合同价款25.00万欧元;(3)2009年5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CHENCO向本公司提供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价款153.50万欧元。CHENCO诉称,本公司有七条氟化铝、五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协议余款163,685欧元未支付。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CHENCO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本公司支付争议本金及赔偿金23,763,685欧元。 案件基本情况见2011年7月21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一)2012年2月中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仲裁审理范围书》, CHENCO增加诉讼请求称,本公司有九条氟化铝、九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要求支付赔偿金29,700,000欧元,并要求支付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费余款163,685欧元。包括赔偿金、违约金、争议本金及利息等索赔金额共计50,063,685欧元。本公司已经对CHENCO的申请作出答辩,并对三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内容见2012年2月23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 (二)2012年11月上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ICC部分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对当事双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庭具有管辖权,应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但对当事双方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争议没有管辖权,不能将其合并仲裁、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裁定驳回CHENCO提交的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仲裁申请。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争端解决条款协商解决或分别另行提起仲裁申请。内容见2012年11月8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60)。 (三)2013年5月下旬,本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最终裁决书》,针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裁决如下: 1、根据CHENCO的诉讼请求和多氟多的答辩,CHENCO主张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10%,多氟多答辩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90%。 2、CHENCO赔偿多氟多欧元20,891.25,人民币3,575,640.60,瑞士法郎1,134,566.55和英镑6,111.90的费用。 3、多氟多赔偿CHENCO欧元189,286.99,瑞士法郎22,860.39和美元7,497.80,英镑372.07的费用。 4、仲裁费700,000美元,CHENCO承担85%,即595,000美元;多氟多承担15%,即105,000美元。 5、多氟多需要支付给CHENCO 32万欧元赔偿金,并按年5%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至付款日。 6、多氟多需要从2011年3月23日起至裁决日每月支付10万欧元罚金;多氟多如有后续使用CHENCO技术,需要继续每月支付10万欧元罚金,直到2016年8月31日止。以2011年6月28日累计的40万欧元罚金和此后的每月罚金按年5%计息,直至付款完成。 7、所有其它索赔和要求全部驳回。 内容见2013年6月1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 (四)本公司对《最终裁决书》不服,于2013年6月下旬向瑞士联邦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日本公司委托的国外律师收到瑞士联邦高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内容见2013年7月3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 (五)本公司征询国内外多方法律专家意见,综合评估后认为走国外法律程序不是公司有利选择,经审慎考虑决定不再启动该案向瑞士联邦高院上诉程序,另行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内容见2013年8月22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国际商会仲裁院对公司与CHENCO的《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决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500万元,详见2013年7月9日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3-029)和2013年8月22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计提预计负债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不代表本公司对裁决书的认可,公司将继续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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