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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2、200002、112005、112006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B、08万科G1、08万科G2 公告编号:〈万〉2013-043 关于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3-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兑付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4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3年9月4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本息的权利。本期债券将于将于2013年8月29日起停牌终止交易,兑付本息日为2013年9月5日。 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056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9月5日兑付本金和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兑付本息的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两个品种。其中,有担保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300,000万元;无担保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290,000万元 3. 债券简称:有担保品种简称“08万科G1”,无担保品种简称“08万科G2” 4. 债券代码:有担保品种代码为112005;无担保品种代码为112006 5. 债券利率:“08万科G1”票面利率为5.50%,“08万科G2”票面利率为7.00%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08年9月5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兑付日:2013年9月5日 12.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 本期债券有担保品种“08万科G1”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次兑付本息每10张“08万科G1”(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4元,包括QFII和RQFII在内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9.5元)。 2. 本期债券无担保品种“08万科G2”票面利率为7.00%,本次兑付本息每10张“08万科G2”(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6元,包括QFII和RQFII在内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取得的利息为63元)。 三、本次兑付本息的债权登记日、兑付日 1. 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2013年8月28日 2. 本期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8月29日 3. 本期债券兑付本息的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4日 4. 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日:2013年9月5日 四、摘牌安排 公司本期债券(“08万科G1”和“08万科G2”)将于2013年8月29日摘牌。 五、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13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六、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的兑付。 在本次兑付资金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的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证券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518083 联 系 人:梁洁、吉江华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 传 真:0755-25531696 九、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3504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刘美华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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