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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07) 2013-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投资者询问,其欲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但在深交所网站没能找到办理表格,如《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请问如何获取该表格及相关材料? 答:投资者可以登录本所网站(http://www.szse.cn),在"法律/规则"栏目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的附件即为《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同时,还可在本所网站三个公司板块的业务专区下载到《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常见业务解答》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问:投资者咨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审核批准之后,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实施,申请延期最长能延期多长时间? 答: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审核批准之后,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实施,核准文件即失效。 问:除继承、司法执行外,法定和承诺限售期内的限售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让,具体转让形式有哪些? 答: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规则有关限售规定和其作出的限售承诺,限售期内不得进行股份转让。 符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情形的,经本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的,可以进行转让。具体为: (一)对于主板和中小板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十六个月不转让其股份的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创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十六个月不转让其股份的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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